课件编号10457201

重庆市2022届高三上期中考试考前冲刺系列模拟语文试题2(Word版含答案)

日期:2024-05-06 科目:语文 类型:高中试卷 查看:36次 大小:87552Byte 来源:二一课件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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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2022届高三上期中考试考前冲刺系列模拟语文试题2 一、现代文阅读(35分) (一)现代文阅读Ⅰ(本题共5小题,19分)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1~5题。 材料一: 民法典体系包括两个层面:一是贯彻于法律之中,具有内在统一性的价值和原则:二是篇章节、基本制度的安排等。人格权独立成编最充分地体现了民法人文关怀的精神和价值。正如孟德斯鸠所指出的,“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的国家”。 我国《民法总则》将人身权与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债权和知识产权并列,构成民事权利体系,预设了《民法典》分则的基本框架,同时在形式上体现了保护人格尊严的价值宣示,使得人格尊严在各项权利保护中具有基础性地位,是所有人身权和财产权保护的根本目的,具有最高价值。我国《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并且将人格权编置于分则之首,这是对《民法通则》立法体例和理念的继承和发展,凸显了民法以关爱人、尊重人、保护人为己任的特点。 人格权独立成编凸显了民法作为“人法”的本质,有助于改变传统民法“重物轻人”,的体系缺陷。从古典的民法典体系来看,不论是“法学阶梯”模式还是“学说汇篡”,模式,都是以财产关系为中心,其所规定的人的制度都是从“主体”的角度而言的,着眼点在于解决主体参与法律关系的资格与能力,并没有肯定人格权的独立地位,在价值上对人的地位重视不够。而人格权则在于确认人自身所享有、作为其自身组成成分、与其自身不可分离的权利。传统大陆法系国家民法虽然以保障人身权和财产权为己任,却仅在分则中规定了财产权和身份权,对人身权中最重要的权利即人格权,却没有在分则中作出规定,这本身表明,传统民法存在着“重物轻人”的体系缺陷。如果人格权不能独立成编,分则条款明显是财产法为绝对主导,会给人以民法主要就是财产法的印象,这也将成为我国民法典体系的一大缺陷。因此,我国《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并将其列入分则之首,在全面规定各项具体人格权的同时,对一般人格权作出规定,形成对各种人格权益的周延保护,以弥补传统民法典体系的不足。将人格权独立成编构成我国民法典的重要亮点,这也是我们所遇到的历史机遇。 (摘编自王利明《论人格权独立成编的理由》) 材料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l年11月正式施行。《民法典》的一个突出特色,是在分则中专门设置人格权编,在世界各国的民法典中具有创新性。 在以往各国的民法典中:法国法系民法典一般不规定人格权,其保护方法是在侵权责任的规范中通过“权利”的概念将人格权包含在其中,如《加拿大魁北克民法典》仅在总则中规定了人格权:在德国法系民法典申,《德国民法典》将姓名权规定在总则中,其他人格权的保护则规定在债编的侵权行为规范中;《瑞士民法典》则不同于《德国民法典》,其在人法中用一节专门就人格权进行了规定。通常认为,人格权是基于民事主体资格产生的民事权利,不像物权、债权那样可以通过法律行为或者事实行为取得,因而人格权与其他民事权利是不同的权利,应当规定在民法典总则编中。这样的立法方法和理论背景,难免使人对人格权的性质产生错觉,认为人格权并不是普通的民事权利类型,而是民事主体特别是自然人对自己的权利,不能用潘得克吞①的民法典编纂方法在分则中进行规定。 事实上,人格权与物权、债权、身份权、继承权等民事权利的本质是一致的,都是以民事利益作为客体的民事权利;只不过物权的客体是物或者某种财产权利,债权的客体是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身份权的客体是特定亲属之间的亲属利益,继承权的客体是自然人生前拥有的合法财产。这些民事权利的客体都是特定的民事利益。与此相同,人格权的客体也是民事利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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