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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思想政治人教版选修5生活中的法律常识2.2 积极维护人身权 课件(27张PPT)

日期:2024-11-23 科目:思想政治 类型:高中课件 查看:42次 大小:3679232B 来源:二一课件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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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件网) 2.2积极维护人身权 专题二:民事权利和义务 1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b 2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b 民事法律关系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与 共同构成了民法中的两大类基本民事权利(P27图)。 人身权 财产权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 身份权是法律保护权利主体因地位、关系/行为(或公民因特定身份)所发生的权利。包括亲权(家庭关系中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所行使的权利—如保护教养)、监护权、配偶权(指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期间,夫妻双方基于夫妻身份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如陪伴、钟爱、帮助)、亲属权、著作人身权、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身份权并非人人都享有。人格权人人都有。 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1.李某和张某系同班同学,均为7岁。因张某长得矮胖,李某在张某的照片上写上“肉丸子”字样,嘲笑张某。张某发怒,打破了李某的鼻子。本案中( ) A.张某侵犯了李某的健康权,其监护人需承担侵权责任 B.李某侵犯了张某的姓名权,他无须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C.李某侵犯了张某的名誉权,他必须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D.李某侵犯了张某的肖像权,他必须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A 区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三者的侧重点有所不同 身体权:公民维护其身体完整的人格权, 并自由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人体组织的人格权。(伤害身体的完整性) 健康权:指自然人以其身体外部组织的完整和身体内部生理机能的健全,使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 (损害健康,致人患病) 生命权:指公民为维持自己生命的延续,不受他人非法剥夺的权利。在因侵权行为致人死亡时,即是典型的侵害生命权的情形。(致人死亡) 区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三者的侧重点有所不同 身体权:公民维护其身体完整的人格权, 并自由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人体组织的人格权。(宪法规定公民身体不受不法侵害的权利,带有精神权利的性质) 侵犯身体权的主要表现: (一)非法搜查公民身体。 (二)对身体组织不疼痛的破坏(往人脸上泼脏水)。 (三)不破坏身体组织的殴打(打人耳光轻微)。 (四)不损坏身体生理机能的不当外科手术。 (区分身体权健康权:①有交叉关系②仅侵害身体权(医生给患者做腹腔手术不是因为阑尾炎,私自切除患者阑尾)③仅侵害健康权(甲恶意劝酒至乙酒精中毒住院) (1)地位:最基础的权利。 (2)侵权责任: ①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赔礼道歉,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 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生活辅助具费 ③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死者生前抚养人必要的生活费等。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甲乙均是某高校的在读硕士,同在一个寝室,共用一台电脑。甲向美国某大学申请留美奖学金,并将此事告知了乙。美方同意了甲的申请,邀请甲赴美留学。不料,乙先看到美方回复甲的邮件,出于嫉妒,擅自拒绝了美方邀请。数日后,甲发电子邮件向美方问询,美方告知甲由于其已拒绝美方邀请,故不再考虑。甲乙由此发生纠纷。 乙的行为是否侵犯了甲的姓名权?请说明理由。 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公民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而乙冒充甲回复了美方的邮件。 案例1 法律保护 法律禁止 姓名权 2.姓名权 自然人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有权使用笔名或其他别名 公民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1)干涉:指妨害、阻碍他人行使姓名权的行为。(例如:养父母强迫养子女更改姓名。) (2)盗用:指未经允许,为牟取不正当利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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