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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件网) 德育主题教育 陈开俏 交通安全 未满16周岁少年骑电动车闯大祸 2018年3月11日,高邮一名未满16周岁的少年小胡在骑电动车时,不慎撞倒一名七旬老太,致使对方经抢救无效身亡。据了解,事发时有同学突然喊他名字,于是小胡边骑车边掉头看同学,此时同学又喊道:“前面”但当小胡再转头时已经避让不及,车篓与老太的腰相撞。 学习目标 1.知道未成年人骑电动车是违法行为,应杜绝未成年人骑电动车的现象。 2.学会珍爱自己宝贵的生命。 发现问题 目录 发现问题 关于骑电车的调查反馈 认识问题 实际案例分析 学习知识 交通安全知识普及 深层次感受 关于生命的教育 调查结果:基本抱有侥幸心理,觉得学校抓不到我。 但是抓到的同学们基本都是后悔的心理状态 调查1:未成年人骑电动的理由,家长是否知晓。 调查结果:骑电动车的同学有以下几种情况: 家远、贪方便、家长无法接送、寻求刺激 (家长都知晓) 调查2:骑电动车,没有被学校查到,心理是怎样的? 调查结果:基本抱有侥幸心理,觉得学校抓不到我。 但是抓到的同学们基本都是后悔的心理状态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2021年1月的一天傍晚,小浩(14周岁)驾驶自家电动自行车前往小勇(15周岁)家玩。不久,小勇提出想去其外婆家,在小浩的提示下,小勇找到小浩家电动自行车的钥匙,便驾驶并搭乘小浩出了门。途中,碰撞到行人杨奶奶,造成杨奶奶、小浩、小勇三人受伤,电动自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交警部门认定小勇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杨奶奶经治疗无效后死亡,花费医疗费共计18.38万元。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记载:“死亡原因应为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因杨奶奶家人与小勇及其监护人就赔偿款协商不一致,遂引发纠纷。在审理过程中,小勇父亲申请追加小浩及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审判结果 1、《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16周岁。发生交通事故时,小勇未满16周岁,其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属于违规行为。因而被告小勇在本案中明显具有主要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小勇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小勇违规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故小勇应承担的责任部分应由监护人承担。 2、被告小勇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系被告小浩从家中驾驶至被告小勇家中,同时小浩未阻止小勇驾驶电动自行车,还将该车钥匙交与小勇,小浩的先期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小浩违规搭乘在电动自行车后座,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交通事故发生的风险,故小浩在该案中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被告小浩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疏于车辆管理,导致小浩违法骑车,违规乘搭。别告人小浩应承担的责任部分由其监护人承担。 经认定,杨奶奶的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家属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82.42万元。综合案件事实,最终法院认定被告小勇承担60%的赔偿责任,被告小浩承担40%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提示: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初中生属于此范畴)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