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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件网) 第三章 环境法律关系 第三章 环境法律关系 第一节 环境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 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三节 环境法律关系的内容 第四节 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五节 环境法律关系的运行 【本章导学】 正确认识环境法律关系的特殊性,是展开环境 法律规范和环境法律制度的基础。 1.环境法律关系的概念 2.环境法律关系的特殊性 3.环境法律关系的内容 4.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 5.环境法律关系的运行 本章重点提示 第一节 环境法律关系的概念 一、环境法律关系的概念 二、环境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要素的关系 要素的确定性 法律关系的现实性 一、环境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所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环境法律关系是指环境法主体根据环境法的规定,在参加与环境有关的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保护环境的权利义务关系。 为环境法所确认和调整的环境社会关系 二、环境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概念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指结成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必要条件。 包括: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构成法律关系内容的权利义务,作为权利义务对象的法律关系客体 二、环境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理解 1.要素之间的关系:主体———前提和中心环节;内容———实质需要和主体间纽带;客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 2.要素的确定性:一个要素变更,原来的法律关系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3. 法律关系的现实性:以现实的社会关系为基础,提供环境保护规范和秩序。 第二节 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环境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二、环境法律关系主体的分类 三、环境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征 一、环境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环境法主体,是指环境权利的享有者和环境义务的承担者,或者参加环境法律关系享受环境权利承担环境义务的当事人。 权利主体或职权主体———享有环境权利或环境职权的一方 义务主体或职责主体———承担环境义务或环境职责的一方 不需要由环境法对其主体资格作出专门规定,环境法可以对主体的行为能力进行一定的限定,以适应环境法律调整的需要。 二、环境法律关系主体的分类 一般分类: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 基本分类:管理主体与受制主体 环境法律关系主体 生态环境保护法主体 污染防治法主体 生态环境监管主体 生态环境开发主体 污染防治监管主体 污染防治主体 三、环境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征 1.广泛性:任何机关、团体、社会组织、公民;国家。如何看待民间环保组织? 2.确定性:国家环境管理机关是最重要的主体,是环境行政关系的必要一方,不可替换和选择。 3.对应性:在环境法律关系中一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 第三节 环境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环境法律关系内容的概念 二、环境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三、环境法律关系内容的特征 一、环境法律关系内容的概念 环境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环境法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总和———将所有的环境法律权利义务概括起来,研究其最一般的原理。 环境法权利,是指法律规定的,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主张其法定利益的可能性,主体实现自己利益的行为界限是法律规定。 环境法义务,是指环境法律规范对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做出一定行为和不得做出一定行为的拘束力或要求力。 二、环境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环境管理主体的职权 1.环境管理规范制定权 2.环境行政处理权 3.处罚强制权 4.特别物权 5.环境司法权 二、环境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环境管理主体的职责 1.管理:建立和保持正常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的环境法律秩序。 2.服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创造各种条件。 3.接受监督:如权力监督,社会监督等。 二、环境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