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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课件(共25张PPT) -《税法》同步教学(人民邮电版)

日期:2026-02-10 科目: 类型:课件 查看:46次 大小:208595B 来源:二一课件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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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件网) 第二章 增值税法 2 知识目标  理解并掌握增值税的基本法律内容。  掌握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了解并掌握增值税的申报与缴纳。  了解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出口退税政策。  了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能力目标  能够熟练掌握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征方法。  能够正确处理增值税的纳税申报事宜。 案例导入 3 增值税改革 增值税创立于1954年的法国,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已有170多个国家实行了增值税。 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主体税种。我国1979年引入增值税,1994年在全国推行,2009年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2011年进一步深化增值税改革,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如下。 (1)税率。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 (2)计税方式。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3)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4)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这一举措被市场解读为是一种“结构性减税措施”,标志着增值税改革迈出了实质性步伐。 第四节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一、起征点 二、直接免税(法定减免) 三、出口退税(先征后返和即征即退) 第四节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一、起征点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自2011年11月1日起增值税起征点上调,具体规定如下: (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 000~20 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 000~20 000元; (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300~500元。 上述起征点所称的销售额不包括应纳税额。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四节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二、法定减免税 我国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6)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等。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上述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第四节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 1.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政策 (1)出口免税并退税。 (2)出口免税但不退税。 (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2.出口免税并退税的适用范围 下列企业出口满足上述四个条件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并退税。 (1)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 (3)特定出口的货物。 第四节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3.出口免税但不退税的适用范围 (1)下列企业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但不予退税。 ① 属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 ② 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出口,免税但不予退税。 ③ 外贸企业直接购进国家规定的免税货物(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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