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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资源税 课件(共65张PPT)-《税法(第五版)》同步教学(高教社)

日期:2025-11-24 科目: 类型:课件 查看:44次 大小:2713088B 来源:二一课件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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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件网) 第七章 资源税制 第七章 资源税制 掌握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的基本法律规定 会计算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的应纳税额 本章学习目标 第一节 资源税 一、资源税概述 资源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概念 Page * 具有级差收入税的特点 具有受益税性质 1 2 二、资源税的特点 D B C A 征税范围 纳税人 税率(税额) 税收优惠 二、资源税的基本法律规定 2.金属矿产 3.非金属矿产 1.能源矿产 4.水气矿产 5.盐类 二、资源税的基本法律规定 (一)征税范围 纳税人 二、资源税的基本法律规定 (二)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资源税采用比例税率或者定额税率两种形式。其中对地热、石灰岩、其他黏土、砂石、矿泉水和天然卤水6种应税资源采用比例税率或者定额税率,其他应税资源均采用比例税率。 二、资源税的基本法律规定 (三)税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资源税 二、资源税的基本法律规定 (四)税收优惠 (1)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2)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资源税 二、资源税的基本法律规定 (四)税收优惠 (1)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20%资源税。 (2)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30%资源税。 (3)稠油、高凝油减征40%资源税。 (4)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衰竭期矿山,是指设计开采年限超过15年,且剩余可开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开采储量的20%以下或者剩余开采年限不超过5年的矿山。衰竭期矿山以开采企业下属的单个矿山为单位确定。 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量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 三、资源税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三、资源税的计算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 4.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5.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应税产品数量。 三、资源税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2.销售数量 三、资源税的计算 (二)计税方法的特殊规定 纳税人外购应税产品与自采应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准予扣减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当期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纳税人应当准确核算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未准确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 三、资源税的计算 (二)计税方法的特殊规定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税目下适用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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