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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件网) 第九章 附加税 内容提要: 附加税,正税的对称,指随正税按照一定比例征收的税,以正税的存在和征收为前提和依据。 【主要内容】 第一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节 教育费附加 第三节 烟叶税 第一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统称两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附加税。 目前,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增值税和消费税两税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税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具有属于附加税、征收范围广、政策性强等特点,具有受益税的性质。 法律依据 我国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基本法律依据,是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以下简称《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开征,有利于调动地方政府加强城市维护建设的积极性,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在促进城市开发和改造,改善城镇企业和居民的生产、生活环境等方面有着重大意义。 一、纳税人、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一)纳税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负有缴纳两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 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 营业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2016年5月1日后,所有纳税人均按照两税计税。 (二)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与消费税的税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只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目前,农村地区不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计税依据和税率 (一)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 (1)计税依据中不包括非税款项。纳税人违反两税有关税法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违法行为的经济制裁,不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但纳税人在被查补两税或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偷漏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补税和罚款。 (2)对进口产品由海关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3)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同时征收,如果要免征或者减征两税,就要同时免征或者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即按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适用不同档次的比例税率,具体规定如下: (1)纳税人所在地为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 (2)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撤县建市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为7%。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建制镇的,税率为1%。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所在地在海上的,适用1%的税率。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按照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其计算公式是: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适用税率 四、征收管理 (一)税收优惠 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具附加税性质,原则上不单独减免,当主税发生减免时,城市维护建设税也就相应发生了减免。 (1)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减免后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计征,即随两税的减免而减免。 (2)对于因减免而需进行两税退库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也可以同时退库。但对于出口货物而实行增值税、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