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D: 19277956

第6章 税务稽查管理(3) 课件(共76张PPT)- 《税务管理(第四版)》同步教学(人大版)

日期:2024-11-01 科目: 类型:课件 查看:14次 大小:533351B 来源:二一课件通
预览图 1/12
人大,教学,同步,税务管理(第四版),76张,PPT
  • cover
(课件网) 第六章 税务稽查管理 CONTENTS 目录 6.1税务稽查概述 6.2增值税稽查 6.3消费税稽查与管理 6.4企业所得税稽查与管理 6.5其他税种稽查 6.3消费税稽查与管理 本节要点 1.消费税税目、税率的检查,特别是烟酒产品税目、税率的检查 2.消费税纳税环节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检查 3.生产销售环节、自产自用环节、委托加工环节、进口环节和零售环节对消费税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检查 CONTENTS 目录 6.3.1纳税人的稽查 6.3.2税目、税率的稽查 6.3.3纳税环节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稽查 6.3.4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稽查 6.3.1纳税人的稽查 6.3.1纳税人的稽查 1.政策依据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上述 “单位”具体包括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消费税纳税义务人所指的单位和个人也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公民。 此外,对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有一些特殊规定:对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对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以进口人或其代理人为纳税人;自1995年1月1日起,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即在我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6.3.1纳税人的稽查 2.常见涉税问题 (1)从事应税消费品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税务登记、税种登记手续,或虽办理登记却未申报纳税。 (2)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未按规定履行代收代缴义务。 6.3.1纳税人的稽查 3.稽查方法 (1)界定纳税人的身份,检查纳税人是否属漏征漏管户。 (2)对照现行政策,查看稽查对象有无法定代收代缴义务;对于有法定扣缴义务的,则应让其提供扣缴义务登记手续,以界定其身份。 (3)检查有无履行扣缴义务。查阅委托加工合同,结合受托加工账目,核实在境内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不包括金银首饰)的单位和个人(受托方为个人的除外)在交货时是否按照规定代收代缴了消费税。 6.3.2税目、税率的稽查 6.3.1纳税人的稽查 税目 税率 一、烟 1.卷烟 (1)甲类卷烟 (2)乙类卷烟 (3)商业批发 2.雪茄烟 3.烟丝 56%加0.003元/支(生产环节) 36%加0.003元/支(生产环节) 11%加0.005元/支(批发环节) 36% 30% 二、酒 1.白酒 2.黄酒 3.啤酒 (1)甲类啤酒 (2)乙类啤酒 4.其他酒 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 240元/吨 250元/吨 220元/吨 10% 三、高档化妆品 15%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 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5%(零售环节) 10%(生产环节) 五、鞭炮、焰火 15% 六、成品油 1.汽油 2.柴油 3.航空煤油 4.石脑油 5.溶剂油 6.润滑油 7.燃料油 1.52元/升 1.20元/升 1.20元/升(暂缓征收) 1.52元/升 1.52元/升 1.52元/升 1.20元/升 七、摩托车 1.气缸容量在250毫升的 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 3% 10% 1.政策依据 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消费税的有烟、酒、化妆品等15个税目,有的税目还进一步划分为若干子目。消费税采取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以适应不同应税消费品的实际情况。 6.3.1纳税人的稽查 税目 税率 八、小汽车 1.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 (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 (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 (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 1% 3% 5% 9% (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 (6)气缸容量在3.0 ... ...

~~ 您好,已阅读到文档的结尾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