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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件网) 第六章 个人所得税及其税收筹划 主讲教师:刘海燕副教授 江南大学商学院 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了解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和个人所得税的各种税收筹划方法。掌握从纳税人身份、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等不同的角度来进行税收筹划,并针对具体情况设计具体的筹划方案。 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修订通过的新个税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本章全面阐述了修订的新个人所得税法规。依据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规,个人所得税筹划主要包括: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转换、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选择;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临界点的筹划;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 教学重点: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临界点的筹划;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 教学难点:综合所得、经营所得的筹划;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法规 一、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主要内容 1.这是我国个税法实施以来的第四次修订,基本费用减除标准从3500元/月提至5000元/月。 2.扩大了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 3.迈出了向“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税制的第一步,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收入先行纳入综合征税范围,按年综合纳税,适用统一的3%-45%超额累进税率。 4.考虑到个人负担的差异性,这次个税法修订还增加了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五项专项附加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所称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别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三、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的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依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一)。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6000元 3 0 2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10 2520 3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16920 4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25 31920 5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30 52920 6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35 85920 7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45 181920 个人所得税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