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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块四 公司破产法 课件(共40张PPT)- 《经济法基础》同步教学(华南理工版)

日期:2026-02-08 科目: 类型:课件 查看:35次 大小:375783B 来源:二一课件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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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件网) 模块四 公司破产法 知识目标: 1、了解企业破产概念、特征,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2、理解企业破产的重整、和解和清算程序的主要规则和基本流程 能力目标: 1、能够运用所学知识有效解决企业破产中的法律相关问题。 任务一 认识企业破产法 1、破产 1.1破产的概念 破产一词意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英文“Bankrupt”是失败的意思。法律意义上的破产是指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将债务人全部资产依法定程序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事实上的破产有多种表现形式,可以指债务人丧失继续经营业务的财产承受能力,也可以指债务人发生了不能清偿债务的财务危机。债务人清偿债务或其主体资格赖以存在的财产已经完全丧失等。 1.2破产的法律特征 破产是在特定的情况下所使用的一种偿债程序,是建立在企业法人民事责任制度的基础上的。法人是以其所有财产或者其经营管理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类民事主体,其民事责任制度主要表现在:首先,法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其次,法人对外所欠债务由法人自己承担;最后,当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就要通过破产程序进行清偿。通过法人民事责任制度,一方面有效保护了法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又减轻了法人的设立者的投资风险。同时,破产将终止债务人的营业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因此必须设定严格的适用条件。 2、企业破产法概述 1.1企业破产法的概念 企业破产法是指调整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债务人、破产财产管理人、人民法院以及和其他参加人之间,在企业破产、和解、重整等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2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就是相关主体的破产能力问题。破产能力是指债务人能够使用破产程序解决债务清偿的资格。通常,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具有破产能力的前提,但是由于企业破产法是在特定情况下启动的一种偿债制度,所以其适用主体,即具有破产能力者,与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者的范围可能出现一定差异。 1.3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 新的破产法规定了依照该法进行的破产程序所发生域外效力、首次明确了本国启动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域外财产具有的法律效力。具体内容包括:依照新的《企业破产法》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我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我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任务二 认识破产申请与受理 1、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是指破产申请人请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是破产程序开始的前提条件。 破产申请人是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依法具有破产申请资格的民事主体。申请人应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列明如下事项:①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②申请目的。③申请的实施和理由。④法院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1.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对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债务人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受理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果债务人确实不具备破产原因所要求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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