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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索赔 课件(共30张PPT)- 《国际贸易单证实务》同步教学(机械工业版)
日期:2024-11-23
科目:
类型: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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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二一课件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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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单证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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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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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章 索赔 第一节 各国法律对违约的不同规定 所谓违约(Breach of Contract),是指买卖双方之中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规定,未履行合同的义务的行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对缔约双方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任何一方违反了合同义务,就应承担违约的责任,受损的一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但是,不同的法律和文件对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对该后果的处理有不同的规定和解释。目前,国际上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英国法律的规定 英国的《货物买卖法》将违约分为违反要件和违反担保两种。违反要件(Breach of Condition)是指违反合同的主要条款,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违反要件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即受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违反担保(Breach of Warranty)是指违反合同的次要条款,在违反担保的情况下,受损方只能提出损害赔偿,而不能解除合同。至于在每份具体的合同中,哪些要素属于要件,哪些属于担保,该法并无明确具体的解释,一般认为违反与商品有直接关系的如品质、数量、交货期等属于要件;与商品无直接关系的如付款时间等属于担保。近年来,英国司法实践还承认一种新违约类型,即违反中间性条款或无名条款。它是一种既不是要件,也不是担保的合同条款。违反这类条款应承担的责任须视违约的性质及其后果是否严重而定。损失严重的,受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否则就只能要求损害赔偿。 二、美国法律的规定 美国法律将违约分为重大违约(Material Breach of Contract)和轻微违约(Minor Breach of Contract)。重大违约是指当事一方没有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有缺陷,致使他方当事人不能得到该项交易的主要利益,受损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轻微的违约是指债务人在履约中尽管存在一些缺陷,但债权人已经从合同履行中得到该交易的主要利益。例如履行的时间略有延迟,交付的货物数量和品质与合同略有出入等。 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第 25 条)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将违约分为根本性违约(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和非根本性违约(Non-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根本性违约是指违约方的故意行为造成的违约,如卖方完全不交货,买方无理拒收货物、拒付货款,其结果给受损方造成实质损害(Substantial Detriment)。如果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并可要求损害赔偿。非根本性违约是指违约的状况尚未达到根本违反合同的程度,受损方只能要求损害赔偿,而不能宣告合同无效。 四、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我国法律也有类似《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同期间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节 索赔对象及注意事项 一、索赔对象 索赔的对象涉及出口商、进口商、承运人、保险公司及其他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履行有关的责任人,一旦发生损失,首先要认定责任人,确定索赔对象。 (一)出口商承担货物索赔的责任 对于因出口商短装、漏装、损毁、品质内在缺陷、包装不良、交货时间不符或品质、 规格不符及交单不符等原因给进口商造成的损失,出口商应承担责任。 (二)向承运人索赔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短失,船公司就要接受货主按照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向其提出的赔偿要求。如短卸、误卸、破损、破漏、毁坏、水渍、其他污染等。船公司所负责任自货物装船起至货物卸离船舶为止,即签发提单起至收回提货单为止。 (三)向保险人索赔 货物发生属于保险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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