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初级会计经济法三色笔记 第一节 法律基础 一、 法和法律 (一) 法和法律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 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 规范性文件等的总称。 法律一词可从狭义、 广义两方面进行理解。 广义的法律指法的整体。 狭义的法律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 委会制定的法律。 (二) 法的本质与特征 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法的特征 1.国家意志性 2.国家强制性 3.规范性 4.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 二、 法的分类与渊源 (一) 法的分类 分类标准 分类 内容 内容、 效力和 制定程序 根本法 宪法 普通法 泛指宪法以外的所有法律 空间效力、 时 间效力或对人 的效力 一般法 在一国领域内对一般自然人、 法人、 组织和一般事项都普遍适用的法律 特别法 指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或只对特定主体或在特定时期内或对特定事项有效的 法律 法的内容 实体法 是指具体规定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如《民法典》 等 程序法 是指为了保障法律主体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等 法的主体、 调 整对象和渊源 国际法 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 国内法 主体主要是国家, 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相互关系, 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 和各国公认的国际惯例, 实施则以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为保证 以法律运用的 目的 公法 凡是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为公法, 如宪法、 行政法、 刑法、 诉讼法; 私法 凡是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律为私法, 如民法、 商法。 法的创制方式 和表现形式 成文法 成文法是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 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 规范性文件。 不成文法 不成文法是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规范,如习惯法、判例法等。 (二) 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也称为法的形式, 是指法的具体表现形态, 即法是由何种国家机关, 依照什么方式或程序创 制出来的, 并表现为何种形式、 具有何种效力等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法的渊源的种类, 主要是依据创制法的国家机关不同、 创制方式的不同而进行划分的。 1、 我国法的主要渊源: 宪法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 特别行政区的法 , 规章 , 国际条约。 2、 法的效力范围: 亦称法的生效范围, 是指法在什么时间和什么空间对什么人有效。 法的效力原则 (1)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有冲突时以上位法为据) (2)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不一致时适用特别规定) (3) 新法优于旧法(不一致时适用新的规定) (4) 变通规定优先; 对于同一事项之间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 (1) 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 ①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裁决; ③同一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或者规章) 由制定机关裁决; (2) 同一位阶的法规定不一致 (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 : 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①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②认为应该适用部门规章的→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 部门规章之间、 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不一致: 提请国务院裁决; (4)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不一致: 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三、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一)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 是指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个国家现行的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若干法律部门, 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 互相协 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 (二) 我国现行的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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