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生欺凌防治工作制度 (示范文本) 教育部基础教育司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2024年6月 学生欺凌概述 一、定义 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在英文中,与欺凌类似的单词是“bully”,音译为“霸凌”,在我国此种行为规范称谓为“学生欺凌”。 二、常见形式 学生欺凌的常见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肢体欺凌、言语欺凌、财物欺凌、社交欺凌、网络欺凌。教职工发现学生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 1. 肢体欺凌:殴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他人身体或者恐吓威胁他人; 2. 言语欺凌:以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严; 3. 财物欺凌:抢夺、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 4. 社交欺凌:恶意排斥、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 5. 网络欺凌: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者错误信息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 三、常见角色 1. 欺凌者:发起欺凌行为的主导方,具有攻击性。 2. 被欺凌者:处于被动、被欺负的地位,受到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的学生。 3. 围观者:观看欺凌过程的学生,包括协助者、附和者、旁观者、阻止者四类。围观者的不同角色常伴随着环境、氛围、外部干预力量等的变化而变化。 (1)协助者:参与部分欺凌的过程,具体行为包括拍摄、传播、放哨等。 (2)附和者:不直接参与欺凌行为,而是在一旁嬉笑起哄或说一些煽动性的话等。 (3)保护者:也被称为阻止者。其态度偏向被欺凌者,会采取措施阻止欺凌事件、向老师报告、安慰支持被欺凌者。 (4)旁观者:置身事外,不采取任何行动。多持“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 四、判定要素 1. 主体要素:发生在学生之间。欺凌者与被欺凌者之间形成明显的强弱对比和固定的欺凌角色关系,具有“以大欺小、以多欺少、恃强凌弱”的特点。 2. 主观要素:欺凌者主观上具有蓄意或者恶意造成他人伤害的想法。在欺凌前就已经确定了要针对的主体,具备明确的攻击目的和实施动机。 3. 行为要素: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了欺压、侮辱等具体的欺凌行为。 4. 结果要素:被欺凌者感到身体疼痛或心理压抑痛苦,或者遭受财产损失等。 五、易被误指为学生欺凌的行为 1. 打闹嬉戏(玩笑):指学生之间平等的、善意的、角色可以互换的,以追求精神愉悦为目的的玩耍和游戏活动。与学生欺凌的区别主要是看主观上是否存在蓄意或恶意伤害他人的动机。 2. 恶作剧:指学生之间不以欺负或者侮辱人格为目的的捉弄耍笑、使人难堪的行为。与学生欺凌的区别主要是看结果上是否会造成被捉弄者的心理伤害。 3. 打架斗殴(约架):指学生之间以解决利益纠纷或者争输赢为目的的暴力冲突。与学生欺凌的区别主要是看主体上双方力量是否均等,主观上是否故意欺负或者侮辱对方,结果上是否造成参与者的身体或心理伤害。 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 一、人员构成 学校成立由校长负责的、法治副校长参与的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人员构成视学校实际而定(建议校外人员占50%以上,总人数为单数),主要包括:党组织书记、校长、分管安全工作校领导、德育(政教)主任、安全主任、团委书记或少先队大中队辅导员、教职工代表、法治副校长、社区工作者和家长代表(家委会负责人)、校外专家等组成,高中阶段学校(含中职)还应吸纳学生代表。 二、人员职责 1. 学校人员职责:见学校学生欺凌防治岗位工作职责; 2. 法治副校长 (1)参与制订学校法治教育工作计划,协助学校创新法治教育内容和形式,每年在任职学校承担或者组织落实不少于4课时的、以法治实践教育为主的法治教育任务,提高法治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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