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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教学设计高中思想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2

日期:2024-11-27 科目:思想政治 类型:高中教案 查看:65次 大小:46934B 来源:二一课件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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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生活】【第二单元】【 第五课】 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一、目标导引(明晰课标,确定目标) 课标内容 教学提示 熟知监护、抚养、扶养、赡养、继承等民事关系,培育家庭责任意识。 1.通过《婚姻法》相关内容的学习,领会法律制度对于构建和睦家庭的重要意义。 2.引导和培养学生从具体的案件材料中,学会用法律思维观察和解析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家庭纠纷,理解和睦家庭中各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引导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能够用所学法律知识解决身边的一些简单争议,增强实践能力。 二、知识梳理(基础通用,必记重点) (一)父母对子女的责任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 1.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上、经济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料。不得虐待、遗弃,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或有残疾的未成年人,更不能有溺婴、弃婴或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2.教育:是指父母在思想品德、学业等方面对子女的关怀和培养,父母应当以良好的道德品质和适当方法教育未成年子女,并且尊重未成年子女受教育的权利,保证未成年子女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强迫在校学习的未成年子女辍学。 3.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2)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与义务 1.保护:保护是指父母应防范和排除来自自然界或他人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或财产权益的非法侵害,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与合法权益。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保护既是父母的权利,又是父母的责任和义务。 2.法律依据: 《婚姻法》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而作为权利,父母有权对子女的行为进行必要约束和引导,并对子女进行批判教育和合理惩戒” (二)子女对父母的责任和义务 1.赡养:成年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照顾父母的特殊需求。 2.扶助:成年子女在精神上和生活上对父母的关心、帮助和照顾。 赡养扶助的义务主体,一般是成年子女。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扶助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子女必须要履行的法定义务,也是每一个成年人对家庭和社会应尽的责任。 3.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4.法律依据: 《婚姻法》:“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内容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三)侵害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 1.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的违法行为 2.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 3.虐待指经常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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