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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课件(共26张PPT)-2023-2024学年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日期:2024-11-23
科目:思想政治
类型:高中课件
查看:6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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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二一课件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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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 6.1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一、珍惜婚姻 1、结婚的含义 结婚是夫妻关系的起点,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婚姻关系的行为。 2、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① 婚姻自由是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② 民法典还规定了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等基本原则。 拓展———P51名词点击: 一夫一妻: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法律禁止重婚,也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知识拓展:婚姻自由原则 结婚自由: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不容许任何一方对他方进行强迫、欺骗,也不允许第三方加以包办和干涉。 离婚自由:夫妻双方有共同做出离婚的决定,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或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的情况下,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离婚诉讼的权利。 注意:婚姻自由 ≠ 随心所欲 3、正确对待婚姻 ① 要求:结婚建立的是一种长期的身份关系,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还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② 态度:严肃对待婚姻、珍惜婚姻,既是对自己负责、对配偶和子女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 4、结婚的法定条件 ①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②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民法典规定的结婚年龄 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③符合一夫一妻制。 ④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4、结婚的法定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是否结婚、与谁结婚,完全由当事人自主决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民法典规定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少数民族结婚年龄:当地没有特殊规定,那就应该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确定法定结婚年龄。如果当地有特殊规定,根据该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变通规定确定,每个民族的情况都是不同的,比如宁夏、新疆、内蒙古、西藏等自治区和一些自治州、自治县,均以男二十周岁,女十八周岁作为本地区的最低婚龄。(3)符合一夫一妻制。男女双方在结婚时必须均无配偶,违反一夫一妻制的结合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无效)重婚不仅在法律上无效,当事人还要受到法律制裁。无论公开的或隐蔽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非法的。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构成重婚罪。重婚行为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名符其实的重婚,即有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第二种情况是有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又与他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却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 直系血亲 祖父母 外祖父母 父、母 伯、叔、姑 舅、姨 伯叔姑的子女 伯叔姑的孙子女 或外孙子女 伯叔姑的曾孙子女 或外曾孙子女 旁系血亲 自己 子女 孙子女 或外孙子女 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的子女 兄弟姐妹的孙子女 或外孙子女 舅姨的子女 舅姨的孙子女 或外孙子女 舅姨的曾孙子女 或曾外孙子女 旁系血亲 旁系血亲 世代亲等计算法 三旁 二旁 三旁 三代 二代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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