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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校园安全法律风险防范与纠纷处理 课件(共45张PPT)

日期:2024-12-24 科目:班会 类型:初中课件 查看:35次 大小:3077013B 来源:二一课件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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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件网) 以案说法 ———校园安全法律风险防范与纠纷处理 “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 “坚持战略思维、创新思维、辩证思维、法治思维、底线思维” 二十大报告首次单独把法治建设作为专章论述 全文23次提到“法治”,贯穿着法治思维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综合改革、破解关键问题 依据法治原则和法律规定,做好顶层设计 将安全教育与法治教育有机融合 通过法治途径和方式处理学校安全事故 7.依法裁判学校安全事故侵权责任。人民法院……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规章,明确划分责任,及时依法判决;对学校已经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行为无过错的,应当依法裁判学校不承担责任。 8.杜绝不顾法律原则的“花钱买平安”。学校安全事故纠纷处理过程中,要坚守法律底线,根据事故客观事实和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各方责任。责任认定前,学校不得赔钱息事。……坚决避免超越法定责任边界,片面加重学校负担、“花钱买平安”,坚决杜绝“大闹大赔”“小闹小赔”。 32.妥善处理校园纠纷。人民法院审理校园纠纷案件,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妥善化解矛盾。积极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维权,坚决依法惩治各类“校闹”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未成年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发生人身损害,学校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依法判决学校不承担侵权责任,为学校依法依规开展教学管理提供司法保障。 2 免责事由及风险预防 4 下篇 6 引言 1 学生伤害事故中的侵权责任 3 上篇 5 从一则案例说起 主要内容 吴凯诉朱超、曙光学校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被告曙光学校是寄宿制小学,对学生实行封闭管理。12月17日晚10时许,学生吴凯(8岁)与朱超(7岁)在寝室各自床上休息时,朱超将一枚橘子扔到吴凯右眼上,致吴凯右眼受伤。吴凯受伤后哭泣,老师发现后即送吴凯到校医务室治疗。12月底,曙光学校将吴凯受伤一事通知给吴凯的父母。后经多家医院治疗,仍留下残疾(视网膜脱离致右眼低视力1级,伤残程度为10级)。 因朱超父母和曙光学校互相推诿,吴凯由其父代理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9056元、护理费12000元、住院伙食费180元、营养费249元、住宿费1500元、交通费3996元、伤残补助费9507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300元、误学费1208元。 上 篇 学生伤害事故中的侵权责任 责任事故 意外事故 学生伤害事故 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什么是学生伤害事故? 侵权责任 加害行为 主观过错 损害事实 因果关系 什么是侵权责任? 加害行为 加害他人 ———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 民事违法 ———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 学校的法定义务有哪些? 【安全教育义务】 【安全保护义务】 【安全注意义务】 【通知和告知义务】 【及时救助义务】 【提供安全的校园设施的义务】 【提供合格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的义务】 黄宇森诉广州市白云区京溪小学 广东省三茂铁路国际旅行社等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原告黄宇森系被告京溪小学学生。4月11日,原告参加学校组织的宝桑园景区春游活动,该活动委托被告三茂旅行社组团并派导游负责管理,学校派100名老师带队。学生进入景区后由景区导游负责提供服务,老师则由三茂旅行社另外安排自由活动。活动期间,景区向每班发放了8到10个风筝,很多学生在园内山坡上放风筝。活动结束时,原告按老师要求在山坡下排队候车,突然一个风筝飞来,风筝支架插入原告左眼,致其左眼受伤,后经鉴定为八级伤残。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京溪小学、三茂旅行社、景区及其合作管理方等四被告承担各种费用及赔偿金共计数十万元。 9 8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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