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考历史】 票证类题解题技巧 近年来,票证类历史题在高考中屡屡出现,很受新课程地区命题者青睐,如2010年安卷第17题考查邓小平赠送飞乐音响公司股票、2010年江苏卷第13题考查股金证、2009年上海卷第23题考查北京公私合营企业股息凭证、2009年天津卷第2题考查土地制度和赋税制、2007年海南卷第20题考查十月革命纪念邮票等。而这些票证类历史题所涉及的常识是学生平时很容易忽视的知识。 一、土地证券类 “土地证”是指土地使用权属的凭证。在农耕文明社会里,土地是土地主人(简称“地主”和农民)的命根子。我国古代崇奉 “以农立国”的正统思想,历来高度重视对土地的开拓、争夺、管理和使用。夏商周时期,土地名义上属于奴隶制国家所有,实质上是属于奴隶主贵族国王所有;春秋时期,齐国管仲“相地而衰征”的政策,实质上承认了私人对土地的所有权;鲁国实行“初税亩”,公开承认了土地私有;进入战国时期,奴隶主的土地国有制,已大部分被封建土地私有制所代替;经过李悝、商鞅等变法运动,封建土地制度和生产关系在战国时期得以确立并继续发展;此后,封建社会的历代王朝都加强对土地的开发和管理,但是,人们公认至今没有见到宋朝以前的“土地证”;宋朝时,土地证雏形出现,当时名称叫“地符”,它明确了代表国家管理土地和进行权属的认定,是我国最早的土地证。宋朝以后的历代“土地证”虽然名称各异,例如明代的叫做“清丈归户单”、“归户由帖”等,但都符合几个必要条件,即官府公章、统一编号、发证时间、签证人,不仅有宏观的地理位置,一般还标注该田亩东南西北具体的毗邻关系。明代时全国开展了大规模的土地清丈工作,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与封建土地所有制相适应的土地管理制度。明清两朝的土地证正式成为一种法律保障形式。 太平天国时期,由于地主被镇压、逃亡远徙,征收田产地丁漕粮时,找不到业主,便自然而然创造性地采取了“着佃交粮”政策,给佃农耕种的土地发放“田凭”,即土地所有权证书,把土地所有权转移给了实际耕种田地的农民,实现了“耕者有其田”这一美好的政治主张,但由于战事频繁和很快失败,它只是局部地区短期的施行。 中国共产党领导广大贫苦农民进行土地革命、废除封建土地制度、翻身当家作主人,多次颁发过土地证。新中国建立后,中央人民政府于1950年6月28日公布了《土地改革法》,开展土地改革运动,彻底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实现了农民土地所有制的革命目标,广大农民真正成为土地的主人。为了保护土改成果,人民政府根据新的土地制度向农民颁发了土地证,用法律的形式确认新分土地的所有权。 “土地证”和“地契”是两个不完全等同的概念。“地契”是指典押、买卖土地的双方所立的契约,是转让土地所有权的证明文件(法律文据)。其中载明土地数量(面积)、坐落地点、四至边界、价钱以及典、买卖条件等,由当事人双方、亲属、四邻、中人及官府等见证人签字盖章。地契由卖方书立。未向官府纳税前的地契称为“白契”,经官府验契并纳税后称为“红契”。只有“红契”具有法律效力。地契由买方保存,作为土地所有权凭证(买方保存的“红契”可等同于“土地证”),可以凭它作抵押贷款等。 土地证契能够反映一段时期的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历史的变迁。不同历史时期的土地证从纸的质地、规格、式样、图案设计、内容设置、颁证机关印章的形状,到颁发此证领导人的名章、毛笔填写的字体等,都有较高的研究观赏价值。 明代万历8年的归户由帖(土地证) 民国地契 江西兴国县1934年土地税收证 陕甘宁边区现存的土地证 解放区的土地证 土地所有权证 日本明治维新实行土地改革和地税改革,全国丈量土地、划价,颁发地券。1872年大藏省颁布东京府地券发行章程,解除《永远禁止土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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