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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件网) 1.2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 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 【特别提醒】人身自由权涉及物质即身体层面;人格尊严权涉及精神层面。非法绑架,违反了人身自由权;造谣中伤、辱骂等,违反了人格尊严权。 1. 依法保护人身权的依据 P7一段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人格权 身份权: 配偶权、亲属权、监护权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人身权利: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姓名权、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 2. 人身权利的内容 P7一段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3.态度: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 (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 人身权利 (自然人) (对比P5图示) 目录 CONTENTS 01 02 03 02 生命健康俱可贵 姓名肖像受保护 名誉隐私不可侵 01 生命健康俱可贵 秦某在某酒店就餐。席间服务员张某在上菜时,未提示大家注意,就将沸汤往菜盘中倒,操作过程中,滚烫的汤料溅到秦某脸上,秦某本能地躲避,致椅子滑倒摔倒在地,右腿骨折,秦某要求酒店承担责任。 探究一:(1)酒店的行为侵犯了秦某的哪些权利? (2)秦某可以要求酒店承担哪些侵权责任? 议题一:健康安全出意外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P7二段 1.地位: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2.重要性/意义: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自然人的身心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 一 生命健康俱可贵 致人伤残 → 身体权 致人患病 → 健康权 致人死亡 → 生命权 区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侧重点有所不同) 三项人格权 身体权 健康权 生命权 持械斗殴中將对方手指斩断 强行剪掉、剃掉他人的眉毛 餐馆给顾客食用不卫生的食品, 导致顾客患病 医院误摘患者肾脏,导致患者死亡 √ √ √ √ √ √ 判断:下列行为侵犯了哪项人格权? 3.法律规定 :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具体规定--P7相关链接--结合议题一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②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③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一 生命健康俱可贵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杨某在参加高二新学期开学典礼时,突然腹部剧痛,晕倒在地,学校紧急将杨某送入医院。医生诊断其脾脏严重出血,于当晚进行了脾脏切除手术。手术后,杨某才向父母道出一个秘密: 自入读该校起,他就经常被某些同学无故殴打。两天前,杨某又一次遭到同班同学夏某、林某和张某的围殴,他忍痛两日终致这危险的一幕。 案例中的夏某、林某和张某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杨某所在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吗?请说说你的理由。 【案例分析:见P7页探究与分享】 依据《民法典》规定,夏某、林某和张某侵害了杨某的生命健康权,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此外,夏某、林某和张某殴打他人触犯了刑法,高二学生达到了法定年龄,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也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02 姓名肖像受保护 秦某娶妻生子,儿子取名“寿生”,祝他一生平安,长命百岁。寿生13岁考上县城一所重点初中。并向父亲提出改名的要求。因为他父亲姓“秦”,同学嘲笑他,叫他“禽兽生”。但是改名一事遭到父亲的拒绝,说他忘恩负义。 探究二: (1)什么是姓名?它有什么作用? (2)你认为寿生可以更改自己的名字吗?他爸爸有权阻止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