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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考生高考政治复习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第二单元家庭与婚姻课时教学课件

日期:2025-04-04 科目:思想政治 类型:高中课件 查看:42次 大小:1265328B 来源:二一课件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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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课件网) 选择性必修2 法律与生活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一、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1.婚姻法律关系 指夫妻间的     关系,即夫妻双方共同的和各自的权利义务的总和。在婚姻家庭中地位    是我国夫妻关系的根本要求和鲜明特征。婚姻关系受民法调整。 权利义务 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 平等 2.结婚 (1)内涵: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婚姻关系的行为。 (2)基本原则:婚姻自由(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等。 (3)结婚条件: ①男女双方     。 ②男女双方达到    婚龄。 ③符合一夫一妻制。 ④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确立 一夫一妻 完全自愿 法定 (4)结婚登记程序:申请———审查———    。 (5)同居关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     或者夫妻双方离婚后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但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同居关系不是夫妻关系,不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登记 结婚登记 3.离婚 (1)法律规定了离婚自由,但反对    离婚。夫妻双方应彼此忠诚,珍惜夫妻感情,对家庭负责和社会负责。离婚自由的条件为夫妻双方感情确已    。 (2)离婚自由的方式: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离婚; 由人民法院    离婚。 (3)注意三种不允许离婚的情形。(见教材53页相关链接) 轻率 破裂 协议 裁判 二、夫妻地位平等 1.夫妻关系的核心: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表现在夫妻在生活中平等行使权利、平等履行义务、共同承担家庭和社会的    。 2.夫妻平等的人身关系:强调夫妻双方的     。表现在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双方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夫妻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用的权利。 责任 人格独立 3.夫妻平等的财产关系 (1)夫妻有相互     的权利。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2)夫妻共有财产:    、奖金、    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继承遗产 工资 劳务 (3)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方的    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4)处理好夫妻间财产问题:关键是相互坦荡,遇事    。方式:有    ,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约定应采用书面方式,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婚前 商量 约定 1.正确认识“受法律保护的婚姻” 结婚是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起点,符合结婚条件及程序的婚姻才是合法的、受保护的婚姻。为此要做到: (1)遵循结婚的基本原则: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未成年人和老年人及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等。 (2)具备法定的结婚条件 ①必备条件: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②禁止条件: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一方或双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也不能结婚。 (3)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应是履行了法定的结婚登记程序的婚姻。 ①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和复婚登记。 ②双方当事人均符合结婚条件,只说明当事人具有结婚的可能性,只有通过办理结婚登记,才使这种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使双方的婚姻为国家所承认,得到法律的保护。 ③结婚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是保障婚姻合法成立的重要措施。 2.对重婚的理解 重婚 内涵 是指有配偶者再进行结婚的行为,即已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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