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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思想政治统编版(部编版)选择性必修2 法律与生活6.1法律保护下的婚姻(29张ppt+1视频)

日期:2025-10-03 科目:思想政治 类型:高中课件 查看:92次 大小:14189383B 来源:二一课件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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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件网) 【创境激趣】 我们的人生大事 第一框 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 含义: 结婚是夫妻关系的起点,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婚姻关系。 1. 结婚 【引思明理】 一 、 珍惜婚姻 (1)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2)一夫一妻; (3)男女平等; (4)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2. 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1)对婚姻的要求: 结婚建立的是一种长期的身份关系,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还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2)对婚姻的态度: 严肃对待婚姻、珍惜婚姻,既是对自己负责、对配偶和子女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 3. 正确对待婚姻 【引思明理】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 民法典规定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3)符合一夫一妻制。 (4)禁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4. 结婚的法定条件 【引思明理】 【思考】上述情形中,当事人的婚姻是否受法律保护?为什么? 二人的子女和财产关系如何处理? 小芳与小明是表兄妹关系,2003年,两人隐瞒了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而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生育了一儿一女。近年来双方感情不和,分居多年。 协议离婚不成,小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自己与小明婚姻无效,并处理子女的抚养问题。 法院审理经审理判决两人婚姻无效,同时就子女抚养问题一并作出判决。 【引思明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引思明理】 无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 联系 ①无效婚姻是违反禁止结婚条件的,当事人 或是已有配偶(重婚), 或是有不能结婚的亲属关系, 或是不到法定年龄。 ②对于无效婚姻,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相关组织都可以申请无效,人民法院可依法宣告无效。 ③无效婚姻的宣告没有时间限制,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而裁判是否宣告无效。 ①可撤销婚姻是因为胁迫,本人不自愿, 或者因为隐瞒重大疾病产生的认识错误,如果知道就不会结婚。 ②受胁迫和隐瞒重大疾病的两类可撤销婚姻,只有当事人可申请撤销,人民法院必须依当事人的申请撤销。 ③可撤销婚姻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超出规定的时间则不能再提出申请,如需解除婚姻只能走离婚程序。 区别 ①二者自始都没有法律约束力。 ②子女和财产的处理规则相同,都是按同居关系处理。 【引思明理】 (1)两种情况 ①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②夫妻双方离婚后,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2)法律后果: 当事人不是夫妻关系,不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同居期间当事人各自继承的财产,一般按照个人财产处理。 同居关系 【特别提醒】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已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又与他人持续稳定地同居会构成重婚行为,将受到法律惩罚。 【引思明理】 直系血亲与旁系血亲 直系血亲 祖父母 外祖父母 父母 伯、叔、姑 舅、姨 伯叔姑的子女 伯叔姑的孙子女 或外孙子女 伯叔姑的曾孙子女 或外曾孙子女 旁系血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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