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件编号2384108

专题二 民事权利和义务 课件24张PPT

日期:2024-05-01 科目:思想政治 类型:高中课件 查看:94次 大小:1327003Byte 来源:二一课件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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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件24张PPT。专题二 专题复习课 一、认真对待权利和义务 1.民事法律关系 (1)主体。 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合法成立时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客体。 民事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因具体的法律关系而有所不同。比如:所有权关系的客体是物,债权关系的客体是行为,知识产权关系的客体是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人身权的客体是人格利益。 2.积极维护权利、履行义务 (1)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 民事权利的实现,除了必须具备法律依据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的实际行动。所有社会成员既要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又要尊重他人的权益,使社会健康和谐地发展。 (2)违反义务须承担法律责任。 为了切实保障民事权利,法律对于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二、积极维护人身权 1.生命健康权 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2.姓名权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一般来说,在未成年之前,个人的姓名是由父母决定的;在成年之后,每个人有权决定继续使用或者改变自己的名字,但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姓名户籍管理的规定。此外,公民有权使用笔名或者其他别名。 3.肖像权 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和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4.名誉权 对于人格的社会评价,在法律上被称为名誉。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和法人都依法享有名誉权。 5.隐私权 我国宪法关于通讯自由、住宅不受侵犯等公民权利的规定,体现了对公民隐私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进一步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三、财产权 1.法律规定: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均明确规定,保护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财产权的分类 3.用益物权 (1)含义:就是以财产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 (2)与公民密切相关的几种用益物权。 ①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核心是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对于公民个人来说,往往与商品房的所有权相联系。人们从房地产开发商那里购买商品房,并且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后,就拥有了该商品房的所有权。但是,开发商应当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才能保证商品房用地的合法性。 ③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村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房及其他附着物的权利。它是农民个人的重要财产权,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农村村民有权长期占有和使用宅基地。 4.担保物权 财产的所有人可以将其财产(如房屋、汽车、电脑、股票等)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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