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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单元 总结与提升(课件 学案)高中思想政治 统编版(部编版)选择性必修2 法律与生活

日期:2025-10-03 科目:思想政治 类型:高中课件 查看:97次 大小:5673140B 来源:二一课件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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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结与提升 【演练提升】 1.D [解析] 本题考查夫妻财产关系。由于夫妻婚前财产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故宋某的20万元积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题中的6万元、30万元、2万元均属于婚后所得,且没有约定只属于夫妻某一方所有,故夫妻共同财产为38万元。答案为D。 2.B [解析] 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故王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妻子李某以及对其尽了赡养义务的儿媳张某,①③正确,②④排除。 3.C [解析] 本应由被继承人偿还的债务在其死亡后,应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③④正确。接受继承的人需要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所负的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接受继承的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故该选项中“均等偿还”说法错误,①排除。在现代法治社会,继承人不只包括被继承人的子女,还包括配偶等其他继承人,②排除。故本题选C。 4.C [解析] 因为债务产生于甲、乙结婚后,且用该借款所购买的房屋由两人共同居住,故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C正确,A、B、D错误。故本题选C。 5.①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苏爷爷和李奶奶在无其他见证人情况下订立的处分房产遗嘱无效。李奶奶去世后,应析出房产中李奶奶的部分,按法定继承处理。②苏爷爷与其子女同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共同继承李奶奶的遗产;分配遗产时,对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小儿子可以多分。③苏爷爷与小儿子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侵犯了其他子女的合法权益,合同无效,虽然已经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总结与提升 本单元围绕“家庭与婚姻”的主题展开,设计了两课和一个综合探究。在介绍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和监护职责,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等内容的基础上,引导我们认识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家庭生活的道德规范和法律要求;在介绍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含义及法律要求等内容的基础上,引导我们明确自然人的继承权的主要内容;在介绍结婚的条件和程序、离婚的法律限制等内容的基础上,引导我们全面认识我国的婚姻制度。   通过本单元的学习,我们可以了解婚姻和家庭生活中的民事法律关系,明确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认识我国的继承制度,加强对民事法律关系基本原则的理解,加深对亲情与爱情的理解,孝敬父母,弘扬家庭美德,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并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破坏家庭婚姻和睦的行为作斗争,做好家庭中的一员,使自己的家庭更加和睦美好。 【相关链接】   王某与方某结婚后,儿女双全。①王某在儿子周岁生日时宣布把父母在自己婚前赠与的一套新婚用房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然而,不幸的是,王某婚后第5年,在一次车祸中遇难。②方某在丈夫去世2年后,带着一儿一女与离异的叶某结婚,叶某的独生儿子已经开始工作。再婚6年后,叶某因患病离世,留下一栋属于他个人的价值500万元的房子,当时叶某的父母均已去世。 【信息解读】 信息点 对接知识 落实素养 ① 夫妻约 定财产  法治意识:我国法律规定,夫妻间对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王某与方某约定房产时采用书面形式,则这套婚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王某与方某约定房产时未采用书面形式,该婚房仍属于王某个人财产 ② 继承  法治意识:叶某的遗产由方某及其一子一女、叶某的儿子参与继承。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配偶、子女同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受叶某抚养的继子女与亲生子女享有同等继承权 【演练提升】 1.婚后,宋某用婚前个人积蓄20万元购买股票,获利6万元;同时,他用婚后其父赠与的30万元购买企业债券,获利2万元。上述全部财产中,属于夫妻共有的是( ) A.8万元 B.58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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