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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生活 核心考点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

日期:2025-10-06 科目:思想政治 类型:高中学案 查看:76次 大小:138956B 来源:二一课件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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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核心考点 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1.1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一、透视民法与民事法律关系 1.民法 (1)重要性: 法律是社会生活的重要规范。 民法在我们的生活中不可或缺,我们需要民法的规范。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能够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 (2)民法调整对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 (1)含义:是由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①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因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有所不同。例如,所有权关系的客体是物,债权关系的客体是行为,知识产权关系的客体是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人身关系的客体是人身利益。 ③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3.法治与德治: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1)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2)法中有德:我国民法不仅体现法治理念,而且注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法律规范,大力弘扬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德,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维护公序良俗。 (3)德中有法:民法强调独立人格、平等地位,追求权利明确、财产关系稳定与交易安全的社会秩序,凸显了文明、和谐、平等、诚信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 二、解析民法基本原则 1.必要性 (1)社会成员的私人利益之间以及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可能形成各种利益冲突。 (2)民法规定一系列基本原则,旨在确保各成员合理合法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调整各方之间的利益关系。 2.调整范围: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司法机关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3.具体内容 (1)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由意志); (3)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利益均衡); (4)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5)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共秩序,善良习俗); (6)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1.2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1.民法优先保护人身权利的原因 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①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 ②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 ③人们在生活中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 2.人身权利的分类 (1)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以及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 (2)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3.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法律保护)。 (1)重要性: ①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是其他人格权和人格利益的基础。 ②身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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