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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 复习课件(26张PPT)

日期:2025-10-08 科目:思想政治 类型:高中课件 查看:89次 大小:2244291B 来源:二一课件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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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件网) 选择性必修2 法律与生活 课时2 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 一 轮 复 习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夫妻关系平等的表现; 夫妻关系的核心; 平等的人身关系 夫妻地位平等 平等的财产关系 第六课知识体系 离婚 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结婚的法定程序 结婚 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婚姻的 形式 夫妻的 关系 成 就美 满婚 姻的 关键 是夫 妻双 方的 理解 和包 容 离婚的方式: 离婚的情形 协议离婚、裁判离婚; 夫妻财产关系的分类; 夫妻财产关系的处置方式 核心考点一 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1.结婚--珍惜婚姻 含义 结婚是夫妻关系的起点,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婚姻关系的行为 基本 原则 婚姻自由(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等 要求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还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法定条件 ①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②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民法典规定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③符合一夫一妻制 ④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登记程序 ①原因:结婚会对男女双方的人身和财产产生强制约束力,因此,法律要求结婚必须履行登记程序 ②结婚登记程序大致可以分为申请、审查、登记三个环节 直系血亲 祖父母 外祖父母 父母 伯、叔、姑 舅、姨 伯叔姑的子女 伯叔姑的孙子女 或外孙子女 伯叔姑的曾孙子女 或外曾孙子女 旁系血亲 自己 子女 孙子女 或外孙子女 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的子女 兄弟姐妹的孙子女 或外孙子女 舅姨的子女 舅姨的孙子女 或外孙子女 舅姨的曾孙子女 或曾外孙子女 旁系血亲 旁系血亲 相关链接:直系血亲与旁系血亲 (1)两种情况 ①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②夫妻双方离婚后,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2)法律后果: 当事人不是夫妻关系,不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同居期间当事人各自继承的财产,一般按照个人财产处理。 【特别提醒】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已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与他人持续稳定地同居会构成重婚行为,将受到法律惩罚。 相关链接:同居关系 比较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①重婚。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③未到法定婚龄。 (2)可撤销婚姻的条文内容:①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②一方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归纳提升 知识拓展 无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 同居关系 无效婚姻是指违反禁止结婚条件的婚姻。 ①当事人已有配偶; ②不能结婚的亲属关系; ③不到法定年龄。 对于无效婚姻,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相关组织都可以申请无效,人民法院可依法宣告无效。 无效婚姻的宣告没有时间限制,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而裁判是否宣告无效。 ①基于胁迫的婚姻; ②隐瞒重大疾病的婚姻。 当事人可申请撤销,人民法院必须依当事人的申请撤销。 可撤销婚姻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1年内)提出,超出规定的时间则不能再提出申请,如需解除婚姻只能走离婚程序。 ①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②夫妻双方离婚后,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法律后果:当事人不是夫妻关系,不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同居期间当事人各自继承的财产,一般按照个人财产处理。 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合法婚姻:受法律保护 ①二者自始都没有法律约束力。 ②子女和财产的处理规则相同,都是按同居关系处理。 2.离婚 原因 法律规定了离婚自由,但反对轻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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