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 甲方:许民杰 乙方:吴锋 身份证号码:441723199211180010 身份证号码:441781199607263537 电话:18818989669 电话:13542613137 甲方拥有阳春市合水镇平南村委会上坳头自然村,位于锡坑水库边竹根坑山的鸭场(铁棚及周边土地),为提高场地经济效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同意租给乙方经营管理,具体内容如下: 一、甲方同意将鸭场租给乙方,将鸭棚改为猪栏,增加12台风机,手推料车4台,周边加建1000平方左右猪棚,配套储料塔,干湿分离机 ,并在签订合同时即是开工建设。同时甲方要确保乙方在经营期间水、电、道路通畅和环保合格,如环保部门抽查不合格,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2026年3月15日前交付乙方使用。 二、该猪场每月租金为贰万元人民币(¥20000元),每年租金贰拾肆万元(¥240000元),乙方在签订合同时付给甲方壹拾贰万元(¥120000元)人民币,剩余壹拾贰万元(¥120000元)2026年1月1日前交清。乙方共付给甲方贰拾肆万元(¥240000元)人民币作为该猪场的押金(¥120000元)和租金(¥120000元),以后该猪场的租金在乙方交付给甲方的贰拾肆万元(¥240000元)人民币,第一、二年每年只能对减3个月租金(即乙方每年只需再付9个月租金给甲方),余下押金(¥120000元)在第五年最后6个月租金中对减。租金按月付,每个月15日前交付。租赁期五年,从交付日起计租,合同期满,如乙方继续租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租给乙方。合同期间,甲方不得中途终止合同,如有,要赔偿乙方一切经济损失。如遇政府、国家征收、村民不给养,甲方要全额退还乙方已交付的押金。 三、以后要扩建,通过甲、乙双方协商才能动工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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