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八下第六课 我国国家机构 国家监察机关的产生和性质 教学设计 课题 7.9 国家监察机关的产生和性质 1.教学内容分析 本课承接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体制和职权的学习,是对我国国家机构体系中监察机关的核心解读,也是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完善国家权力监督体系的关键内容。内容围绕“国家监察机关的产生和性质”展开,从监察机关的宪法定位、产生方式、组成体系三个维度,结合宪法规定和监察机关履职实践,阐释监察机关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的独特属性,以及其与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定从属关系,是培养学生法治观念、监督意识和国家机构完整认知的重要一课,为后续学习监察机关的职责奠定理论基础。 2.学习者分析 八年级学生已掌握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中央军委等国家机构的核心知识,对国家权力的分工与运行有基本认知,但对监察机关的性质、产生方式认知模糊,普遍存在“监察机关属于行政机关”“监察机关由政府产生”“监察机关只监督行政官员”的认知误区。该阶段学生对社会中的反腐、公职人员监督等现象有一定关注度,具备基本的宪法知识和案例辨析能力,适合通过宪法条文解读、法定关系梳理、真实监察案例分析等方式,引导其明确监察机关的核心知识,破除认知误区,树立正确的权力监督观念。 3.核心素养目标 1. 政治认同 通过学习国家监察机关的产生方式和宪法性质,认同监察机关是我国宪法设立的专责监督机关,其产生和运行体现人民意志和国家治理需求,增强对我国监察体系和国家权力监督机制的自信,树立对公权力规范运行的认同意识。 2. 法治观念 理解国家监察机关的性质、产生和组成体系均由宪法明确规定,明确其与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定关系及独立的专责机关属性,学会从宪法视角认识监察机关的合法性和权威性,提升运用法治思维看待权力监督的能力。 3. 责任意识 认识到监察机关的设立是规范公权力运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关乎国家治理和民生利益,增强关注监察工作、维护公权力依法行使的责任意识,树立正确的权力监督观念。 4.学习重点和难点 重点: 1. 明确国家监察机关的宪法性质: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 2. 掌握国家监察机关的产生方式: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全国人大产生国家监察委员会,地方各级人大产生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3. 理解监察机关的组成体系: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我国最高监察机关,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形成全国统一的监察体系。 难点: 1. 突破“监察机关属于行政机关”的认知误区,深刻理解监察机关独立的专责机关属性,明确其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分工协作、相互制约,并非隶属于任何机关。 2. 突破“监察机关只监督行政官员”的认知误区,准确理解监察机关的监察范围,即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包括党政机关、国企、事业单位等各类公职人员。 2.学习评价设计 本课采用过程性评价为主、结果性评价为辅的方式,聚焦核心素养达成情况,融合教师评价、学生自评、小组互评,全面检测学生的知识掌握和能力提升: 1. 概念辨析评价:通过对“监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性质区别”“监察机关与权力机关的产生关系”的辨析,评价学生对核心内涵的理解程度,检测法治观念素养的初步达成情况。 2. 小组探究评价:通过小组合作梳理监察机关的产生、性质、组成体系,评价学生的知识梳理和合作探究能力,检测对监察机关核心知识的掌握情况。 3. 案例分析评价:设置人大选举监委主任、监委向人大汇报工作的典型案例,让学生分析案例中体现的监察机关性质和与权力机关的法定关系,评价学生的知识运用能力,检测政治认同素养。 4. 情景判断评价:设置关于监察机关产生、性质的错误说法情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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