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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9学年高一政治人教版 选修五 专题二 2、积极维护人身权 课件(25张)

日期:2024-11-23 科目:思想政治 类型:高中课件 查看:32次 大小:7271165B 来源:二一课件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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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件25张PPT。专题二 民事权利和义务第二框 积极维护人身权民事法律关系人格权 身份权1、人身权 3、人们在生活中既要维护自己的人身权益,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益(生命、健康、名誉、隐私、肖像、姓名等)。 人是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要求尊重每个人的人格和尊严。 1、民法有关人身权的主要内容,就是保护人格和尊严。2、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一、生命健康具可贵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基础权利是一个人进行一切活动不可或缺的物质条件。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生命权是指公民生命不被非法 剥夺的权利,健康权是指公民的身 体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 。 ①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是最基础的权利。身体和健康是每个人从事一切活动必不可缺的物质条件。(2)法律保护 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或死亡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伤残补助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丧葬费(造成死亡的)、生活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1)生命健康权的地位2、生命健康权各抒己见:观看小品,分析案例侵害了生命健康权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 需承担赔偿责任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 二、姓名肖像受保护既侵犯了姓名权,也侵犯了受教育权  不仅要承担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 还应当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1、姓名权: (1)为什么: 名字是我们用来表现自我、区别他人的符号。姓名总是与特定个人相联系的,因而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个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 ②一般来说,在未成年前,个人的姓名由父母决定的;成年之后,每个人有权决定继续使用或改变自己的名字,但应遵守国家有关姓名户籍管理的规定。 ③公民有权使用笔名或其他别名。 ①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侵害他人姓名权的,侵害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2)法律依据:探究活动三:广告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民法通则》第一百条 人们对其外部形象所享有的人格利益。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肖像权受到了侵犯。 2、肖像权 ①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人们对其外部形象所享有的人格利益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和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1)含义(2)法律保护 在现实生活中,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本人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和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②公民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②本案中,小薇的肖像权受到了侵犯。P21小薇的肖像权是否受到侵犯?如果是,侵权人是谁? ①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本人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侵犯公民肖像权。公民肖像权受到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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