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人类与海洋协调发展 6.3 维护海洋权益 加强国际合作 相关素材 海洋权益的法律保障 1982年12月10日,包括中国在内的117个国家的代表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上签字。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19次会议通过决定,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根据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我国可以享有广泛的海洋权益。为了切实行使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我国拥有颁布必要的法律和规章、建立相应制度的权利。如1992年2月2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98年5月26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1996年5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的声明》;1999年12月2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 在我国管辖海域之外,在世界大洋上仍然拥有权利和利益。主要享有国际海洋法上的各项公海自由,包括航行自由、建造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捕鱼自由、科学研究自由等。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共同财产,我国与其他国家一样共同对其资源享有权利。还拥有国际合作的权利,如通过有关领域的合作进行海洋技术开发与转让,实施海洋保护,促进我国的海洋事业发展。 当然,在我国充分享有海洋权益和自由的同时,也要承担起相应的义务,包括在我国管辖的海域内外,都应尊重其他国家的合法权利和自由。在公海上,各国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和平利用国际海底区域、海上救助以及合作制止海盗等,均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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