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件编号6569054

5.2 预防犯罪 课件(30张幻灯片)+教案+练习+3视频

日期:2024-05-02 科目:政治 类型:初中素材 查看:89次 大小:48107896Byte 来源:二一课件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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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课件网) 法治 讲堂 太原市五十六中 授课人:王宇 法治 讲堂 环节一:青年女子纵火案 环节一:青年女子纵火案 案件详情 环节一:青年女子纵火案 环节一:青年女子纵火案 经查发现,莫某晶长期沉溺于赌博,负债累累。2016年9月受雇于被害人家中。自2017年3月起,频繁进行网络赌博,为获取赌资,盗取被害人家中金器、手表等贵重物品进行十余次典当,至案发时尚有典当价格13万余元的物品未赎回。2017年3月至5月,莫某晶还以老家买房为借口,先后5次向被害人朱某某借款共计11.4万元用于赌博。一夜之间败光所有钱财。这时的她也不好开口再借钱,突然一个恶念在脑中闪过,于是自导自演了一场放火再灭火的英勇事迹,以便再次筹集赌资,结果酿成四人葬身火海的悲剧。 我当小法官 ———杭州保姆纵火案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经审理,认定被告人莫焕晶犯 , 处以 , 理由 , 法律依据 。 请参考课本第53-54页的内容,做出本次裁决。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放火”是指故意纵火焚烧公私财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行为一经实施,就有可能造成不特定多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因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第十三条规定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惩治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有力武器。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死刑 严重社会危害性 应受刑罚处罚 触犯刑法 造成的危害 违反的法律 受到的处罚 犯 罪 一 般 违 法 环节一:青年女子纵火案 环节一:青年女子纵火案 最本质 相互联系、不可分割 法律标志 必然结果 环节二:花季少女入歧途 环节二:花季少女入歧途 案件经过 事情发生在北京市西城区某职业学院内,2017年2月28日下午3点到晚上10点之间,女学生朱某伙同另外四名女被告人在学校女生宿舍楼内,采取恶劣手段,无故殴打、辱骂两名女学生,期间五名女被告人还脱了一名被欺凌女同学的衣服予以羞辱,并用手机拍摄了羞辱、殴打视频,事后还在自己的微信群内小范围进行了传播;其中一名被害人,当天先后被殴打了三次。经鉴定两名被害人均构成轻微伤,其中一名被害人精神抑郁,目前仍无法正常生活、学习。 我当小法官 ———未成年少女校园欺凌案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经审理,认定被告人朱某等犯 , 处以 , 理由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人民法院 ———未成年少女校园欺凌案 被告人朱某伙同另外四名被告人无故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二人轻微伤,辱骂他人情节恶劣,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严重影响公民的正常生活,破坏了社会秩序,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五名被告人实施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在被羁押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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