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件编号9430070

期末复习:第一单元 公民的政治生活 基础知识归纳-2020-2021学年高中政治人教版必修二学案

日期:2024-05-10 科目:思想政治 类型:高中学案 查看:98次 大小:25339Byte 来源:二一课件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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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2020-2021,必修,人教,政治,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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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单元 公民的政治生活 基础知识总结 一、国家 1.国家 国家的本质:国家是级统治的工具。 国家的根本属性:阶级性是国家的根本属性。 2.国体(国家性质): 含义:国体是指国家性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决定因素:国家性质是由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性质决的。 国家类型: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 3.我国的国体———人民民主专政 (1)我国的国家性质:人民民主专政 本质:人民当家作主。 领导阶级、阶级基础、社会基础:领导阶级———工人阶级。阶级基———工农联盟。社会基———人民。 最大特点(与剥削阶级国家的根本不同点): 对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人民实行民主,对极少数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事业的敌人实行专政。 (2)社会主义民主的特点(新型的民主): 最广泛:民主权利。b.表现在和民主主体的广泛性 最真实:有制度、法律和物质的保障;广大人民的利益得到日益充分实现。 最管用:我国建立了一整套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体系。 【注意】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我国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取得的成就,充分反映了人民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 (3)专政(新型的专政): 对象:极少数敌对分子 表现:国家依法打击极少数敌人的破坏活动,依法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保护 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障人民民主,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4)坚持人民民主专政: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四项基本原则之一,是立国之本,是我国国家生存发展的政治基石,已经写入宪法。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政治保证。只有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才能调动人民群众投身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只有坚持对敌对势力的专政,才能保障人民民主,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 二、我国公民的政治生活 1.基础:公民的政治权利与义务 (1)政治权利与自由: ①基本政治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条件:年满18周岁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中国公民 特定对象: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大代表) 重要性: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基本的民主权利,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基础和标志。 ②政治自由 内容: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注意:自由是相对的,以法律为基础的。行使政治自由不能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 ③监督权 主体:公民 对象: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 内容:批评权、建议权、检举权、申诉权、控告权 意义:帮助被监督者改进工作 【注意】 民主监督的范围大于监督权。 正确理解公民的监督权: “谁监督”:行使监督权的主体是公民。 “监督谁”:监督对象是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 “监督权的内容”:批评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 “为什么能监督”:我国的国家性质从根本上决定了公民享有监督权。 “为什么要监督”:公民要负责地行使监督权,实行民主监督有重要意义。 (2)政治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这是我国顺利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保证,也是实现公民政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重要保证。 遵守宪法和法律。宪法和法律是公民根本的行为准则。 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这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的重要保证,是公民爱国主义精神的具体体现。 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2.基本原则: (1)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 平等的享有权利。即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 平等的履行义务。即任何公民必须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平等的适用法律。即任何公民的合法权利都平等地受到保护,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会受到法律制裁,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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