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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政治人教版(选修5)生活中的法律常识2.2 积极维护人身权 课件(34张PPT)

日期:2024-11-23 科目:思想政治 类型:高中课件 查看:26次 大小:4889589B 来源:二一课件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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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件网) 2.2积极维护人身权 专题二 民事权利和义务 人身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不同于财产权,此种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在权利续存关系中,除法律特别规定外,人身权不得转让,也不能剥夺。 身份权并非人人都有,人格权人人都有。 专题五 1.人身权 (1)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规定: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等权利。 法律要求尊重每个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2)分类: 人格权和身份权 ①人格权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 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 ②身份权 ———亲权、配偶权、亲属权、荣誉权。 仅了解: 第一,亲权,即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所行使的权利; 第二,亲属权,是指民事主体因血缘、收养等关系产生的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 第三,配偶权,是指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期间,夫妻双方基于夫妻身份所互相享有的民事权利。 (2)分类: 人格权和身份权 ①人格权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 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 ②身份权 ———亲权、配偶权、亲属权、荣誉权。 (3)要求: 人们在生活中既要维护自己的人身权益,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益。 小黄是某中学高一新生。他在参加新学期开学典礼时,突然腹部剧痛,晕倒在地。学校紧急将其送医就诊,医生诊断结果是脾脏严重出血,并于当晚进行了脾脏切除手术。手术后,小黄才向父母道出了一个多年的秘密:自初中一年级起,他就经常被其他同学无故殴打。两天前,小黄再次遭到原初中同班同学夏某、林某和张某的围殴,他忍痛数日终致这危险的一幕。 思考:本案中的夏某、林某和张某侵犯了小黄的什么权利?应当承担哪些民事法律责任 本案中的夏某、林某和张某侵犯了小黄的生命健康权,应当承担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赔礼道歉等民事法律责任。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2.生命健康权 b: 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1)地位: ②人的生命只有一次,身体和健康是每个人从事一切活动必不可缺的前提条件。 2.生命健康权 b: (2)法律保护: ①侵犯他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②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侵犯这些权利的民事法律责任,其中包括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 小张与小李是同一个村里的人,毕业于同一所高中。在当年的高考中,小张的成绩达到了本科录取分数线,当地某师范学院录取了她,录取通知书由所在高中转交。小李则因为预选考试成绩不合格,未能参加高考。但小李将小张的录取通知书领走,又通过其父帮助,以小张的名义在某师范学院就读,毕业后也一直以小张的名义在某中学工作。小张在第二年又参加高考,被外地某师范学院录取。当她在网上报名教师资格考试时,却发现自己由于已经通过考试而无法登录。经查,发现是小李冒名参加考试取得教师资格证并已经工作一年。 思考:1.在本案中,小张的哪些权利受到了侵害? 2.法律是如何保护自然人的姓名权的? 3.小李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张冠李戴” “张冠李戴” 在本案中小张的姓名权、受教育权都受到了侵害。本案当事人以侵犯他人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受教育的权利,应承担民事责任。 问题:1.在本案中,小张的哪些权利受到了侵害? 问题:2.法律是如何保护自然人的姓名权的? 我国法律明确保护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权利。自然人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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