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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件网) 第八课 崇尚程序主义 依法维护权益 P-99 中等职业教育德育课程国家规划新教材 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课件 目录 一、崇尚程序正义 二、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课时 P-104 二.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 林新松和林新木系同胞兄弟,2004年两人的父亲因病住院,两人约定住院费2.8万元由两个人平均承担。但是因为林新松一时手紧,就请林新木先垫付自己应付的那一半。林新木垫付了住院费并要求林新松出具了借条一张。后林新木要求林新松给付此1.4万元的欠款,但是林新松拒绝给付,于是林新木将林新松诉至人民法院。在庭审当中,林新松认可其出具的欠条,但另提交了一张林新木书写的收据,该收据上写明“第一次6000元,第二次8000元,共计14000元”。林新松称,此证据证明其已将欠款全部还清。但林新木对收据上的签名不予认可,并提出进行笔迹鉴定,但人民法院向鉴定部门咨询后,鉴定部门答复称该笔迹由于当地技术所限无法鉴定。最后,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收据可以认定林新松已经偿还了1.4万元,于是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 1 创境激趣 一审判决后,林新木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没有错误,但认为依据原告出具的欠条,被告理应偿还欠款。因被告提供的载有原告姓名的收据指向不明,该证据反映不出其与欠条之间的关联性,且原告否认该收据的真实性,故该收据不能与欠条的证据效力相对抗,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而被告除了该收据外并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已经偿还了其所欠原告的1.4万元借款,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最后二审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欠款1.4万元。 1.你知道上述案例中林新木行使的是公民的哪项权利吗? 2.公民的这项权利主要有哪些种类? 3.林新木行使的是公民基本诉讼权利中的哪一项呢? 1、公民的基本诉讼权利 公民诉讼权利的主要种类: A.公民有起诉、应诉、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权利。 B.公民有上诉和申请执行的权利 C.公民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在案例 1中,如果林新木手中没有那张欠条,诉讼结果将会怎样?这给我们什么警示?你还有类似的由于缺乏证据而有理说不清的事例吗? 引思明理 2005年2月,范某起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要求与其妻子张某离婚,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份借据要求张某对于该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借据的内容为“2004年4月9日,因家中盖房特向某某借钱20000元”,落款人为范某的妻子张某。对此,张某在庭审的过程中对于欠条的数额提出异议,称只借过2000元。主审法官经过仔细观察,发现该借据有涂改的痕迹,但是范某并不承认涂改。后经张某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该欠条的真实性进行鉴定。经过鉴定,鉴定结论为:欠条上的 “0”是后加的,跟张某的笔迹不符。在鉴定结论面前,范某承认了伪造证据的事实。于是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其处以1000元的罚款。 2、增强证据意识 案例 2 引思明理 2007年6月,原告张某家人与被告陈某家人因客车载客事宜发生纠纷。为追索医疗费,张某与陈某发生纠纷。后张某到医院治疗,用去医疗费几千元。随后,张某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陈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陈某在法庭辩论中称,在纠纷中自己没有殴打过原告张某,张某即使有伤,也不是自己造成的,故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张某在庭审中,未能提交陈某殴打自己的相关证据,也没有提供其它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某虽有损伤事实,但无证据证明其损伤事实是陈某造成的,依法驳回了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 3 上面两个案例中的证据都没有被法院所采用,为什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