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件编号15875647

风正帆悬,珍爱青春——高中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制宣传主题班会教案

日期:2024-05-19 科目:班会 类型:高中教案 查看:80次 大小:17597Byte 来源:二一课件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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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正帆悬,珍爱青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制宣传主题班会 【教育目标】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率不断上升,犯罪年龄却在不断下降,这已成为当前的一个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与法制意识建设,提高我校学生法制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教育准备】 1、制定活动计划 2、教师制作ppt课件 【教育过程】 一、学法 知法 守法 学法、懂法更有利于守法,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工作,现将未成年人犯罪常见罪名进行解析。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应当承担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犯罪所有的罪都要承担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对于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12至14周岁的人,属于相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以案说法” 类型一:抢劫 典型案例:某县某初中二年级的学生小周、小段沉迷网络游戏,经常翻墙逃课到学校外面的黑网吧上网。时间久了,父母给的零花钱都用光了,没钱继续上网,二人便商量着找人“借”点钱花花,后二人找到平时比较胆小同学小黄向其索要钱财,小黄不给便用刀威胁小黄,殴打小黄,最后用刀刺伤小黄,抢走小黄随身携带的500元现金。小黄的伤构成重伤二级。 根据刑法的规定,二人抢劫并造成了被害人死亡,最少要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说抢劫是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希望大家能够引以为戒。 类型二:盗窃 典型案例:16岁的学生小周由于学习成绩差,而且讨厌被学校和老师约束,便旷课回家。闲散在家的时候,认识了“段大哥”。段大哥有很多朋友,经常带着小周到处吃饭、唱歌,小周也很享受这种无拘无束的生活。有一天,段大哥说带小周去偷车赚大钱,并承诺小周只要跟着去就行,什么都不用干。小周虽然知道偷东西是不对的,但是害怕失去段大哥这个好朋友,想着自己只是跟着去,不偷应该没事,便跟着去了,当晚小周跟着段大哥等人偷了11辆摩托车。 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小周明知道他们是要去偷东西,还跟着去,这就够成了共同犯罪,所以说千万不能有我跟着去,什么都没干就没事了这样的想法。 从小周的案例上,再次可以看出,犯罪行为都是从不良行为发展而来的。如果小周不旷课,不结交不良习性的人,就不会发生后面的事情了。 类型三:强奸 典型案例:十六岁的小周通过“快手”APP认识了十三岁的少女小丽,二人在网上越聊越投契,便相约做了男女朋友。一个多月后二人见面并于当晚到宾馆开房,发生了性行为。过后,二人因为琐事吵了一架,分手了。过了几天后小丽发现自己怀孕了,但是已经删除了小周所有的联系方式,找不到小周。小丽很害怕,不知道该怎么办,也不敢告诉父母,一直到几个月后肚子大了起来,才被其母亲发现,带到医院检查,此时小丽已经怀孕五个月。后来小丽的母亲报警,小周被警察抓了起来,小丽也因为引产造成了身体和心灵的多处损伤。 青春期对异性的好奇和懵懂是正常的,小周和小丽不应该在身体和心灵都没有发育成熟的时候就发生性关系,造成的后果是二人的年龄无法承受的。还有小丽不应该在出事之后隐患父母,要知道,父母永远是最爱你的,遇到问题,寻求父母的帮助才是最正确的选择。有同学可能会问了,小周没有违背对方意愿,双方是自愿发生性关系的,不应该构成强奸罪呀。这就错了,法律规定:与不满14周岁的女生发生性关系,即使是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行为人也构成强奸罪。 类型四:故意伤害 典型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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