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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资源税与环境保护税 课件(共40张PPT)《税法》同步教学(高教版·2023)

日期:2025-04-27 科目: 类型:课件 查看:82次 大小:1642499B 来源:二一课件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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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件网) 第七章 资源税与环境保护税 1.理解资源税和环境保护税的概念。 2.熟悉资源税和环境保护税的基本要素,能确定征税对象、征税范围,选择适用税率。 3.掌握资源税和环境保护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4.熟悉资源税和环境保护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学习目标 1986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施行,该法第五条进一步明确:国家对矿产资源施行有偿开采。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税费并存”的制度从此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 7.1 资源税 7.1 资源税 资源税法的作用 7.1 资源税 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其他单位和其他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人员。 资源税纳税义务人 7.1 资源税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规定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主要是针对零星、分散、不定期开采的情况,为了加强管理,避免漏税,由扣缴义务人在收购矿产品时代扣代缴资源税。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是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单位。独立矿山是指只有采矿或只有采矿和选矿,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其生产的原矿和精矿主要用于对外销售。联合企业是指采矿、选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或采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其采矿单位,一般是该企业的二级或二级以下核算单位。其他单位包括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在内。 资源税改革将河北省作为试点地区开征水资源税,自2016年7月1日起,除特殊情形外,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从河流、湖泊(含水库)和低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纳税人。 7.1 资源税 资源税各税目的征税对象包括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下同)、金锭、氯化钠初级产品,具体按照《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相关规定执行。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矿产品,省级人民政府可对本地区主要矿产品按矿种设定税目,对其余矿产品按类别设定税目,并按其销售的主要形态(如原矿、精矿)确定征税对象。 资源税纳税义务人 7.1 资源税 (1)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3)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原油、天然气、煤炭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5)有色金属矿原矿,包括铜矿石、铅锌矿石、铝土矿石、钨矿石、锡矿石、锑矿石、铝矿石、镍矿石、黄金矿石、钒矿石(含石煤钒)等。 现行资源税的税目及子目主要是根据资源税应税产品和纳税人开采资源的行业特点设置的。 7.1 资源税 征税对象 (6)黑色金属矿原矿,是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入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在最终入炉冶炼的黑色金属矿原矿,包括铁矿石、锰矿石和铬矿石。 (7)盐,一是固体盐,包括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二是液体盐(卤水),指氯化钠含量达到一定浓度的溶液,是用于生产碱和其他产品的原料。 (8)河北省开展水资源税试点,采取水资源费改税方式,将地表水和地下水纳入征税范围。 7.1 资源税 纳税人在开采主矿产品的过程中伴采的其他应税矿产品,未单独规定适用税额的,一律按主矿产品或视同主矿产品税目征收资源税。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7.1 资源税 自2010年起,我国先后实施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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