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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课件(共25张PPT)-《税法》同步教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日期:2025-11-13 科目: 类型:课件 查看:74次 大小:582888B 来源:二一课件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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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件网) 项目五 个人所得税法 【职业能力目标】 (1)能理解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原理。 (2)会界定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会判断哪些业务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会选择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能充分运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3)能根据相关业务资料计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就居民个人而言,统称为综合所得)的应纳税额,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财产租赁所得的应纳税额,财产转让所得的应纳税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应纳税额,所得的应纳税额以及个人所得税几种特殊情况的应纳税额。 (4)能确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任务七 个人所得税 的征收管理 一、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 (一)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详见本项目任务二的“二、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自2023年10月1日起,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扣税款的0.5%支付手续费,且支付给单个扣缴义务人年度最高限额7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支付。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手续费比例的,按规定比例执行。 (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范围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作为单位的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三)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期限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四)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的纳税申报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当填报“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略)或“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 (B表)”(略)、“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表5-6)。 二、个人所得税的自行申报 (一)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取得境外所得; 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期限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三)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地点及其他要求 (1)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2)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4)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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