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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必2《法律与生活》知识点总结

日期:2024-11-23 科目:思想政治 类型:高中素材 查看:56次 大小:594560B 来源:二一课件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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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课 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一)名词解释 1、民事权利能力:指法律赋予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自出生便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2、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自然人根据其年龄和智力状态,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成年人、16周岁以上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识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无完全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 3、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 4、姓名权、名称权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5、肖像权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名誉权、荣誉权 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包括积极的褒奖、消极的批评、中性的评价)。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权是每个民事主体自出生或成立之日起都依法享有的权利,不可被剥夺。 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一定是积极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荣誉并非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取得,具有专属性。荣誉的取得必须经过特定的程序,并可由授予单位基于法定事由剥夺。 7、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个人信息)。 8.民事法律关系的内涵和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它包含三个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客体是民事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例如所有权关系的客体是物,债权关系(民法所指的债权是请求他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的客体是行为,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人身关系的客体说人身利益(如姓名权的客体不是姓名,而是姓名权益);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9..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司法机关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民典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绿色等基本原则。 第二课 依法有效保护财产权 (一)名词解释 1.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包括动产、不动产)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和质权等. 2.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如所有权的取得、权利的期限等)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任意创设。 3.所有权 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4.用益物权及其主要种类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物的使用价值) ,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建设用地使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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