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必背五 古代文化常识 (一)官制 1.中央官制 (1)三公九卿制(秦汉两朝) (2)三省六部制(隋至清末) 2.地方官制 (1)郡:古代行政区划单位。周制,天子地方千里,分为百县,县有四郡,当时郡比县小。秦统一天下后,实行郡县制,在全国置三十六郡,郡比县大。自东汉起,郡成为州的下级行政单位,介于州、县之间。隋朝废郡,以县直隶于州。 (2)道:汉代在少数民族聚居区设道,这是一种行政特区,与县相当。唐代的道,先为监察区,后演变为行政区,是州以上一级行政单位。明清在省内设道,其中守道是小行政区,而巡道具有监察区性质,其长官称为道员或道台。 (3)刺史:原为巡察官名,东汉以后成为州郡最高军政长官,有时称太守。 (4)节度使:唐代总揽数州军政事务的总管,原只设在边境诸州,后内地也普遍设置,造成割据局面,因此世称“藩镇”。 (二)军事 1.兵符:古代调兵遣将所用的凭证。用铜、玉或木、石制成,为虎形,称“虎符”。制成两半,右半留存在国君处,左半交给统帅。去军中传达王命或调发军队时,必须两半验合后,方能生效。春秋战国时期出现,盛行于战国、秦、汉时期。后世还有麟符、鱼符、兔符、龟符等。 2.三军:春秋时期,大国多设三军,如晋设中军、上军、下军,以中军之将为三军统帅;楚设中军、左军、右军,以中军为主力。后逐渐被前军、中军、后军代替。到了唐宋时期,基本成为军队的固定建制。前军一般是先锋营,负责开路、架桥、侦察、抢占据点及应付小规模战斗等任务;中军是统帅率领的大军,负责摧毁敌方的武装力量、占领城池等任务,是三军的主力部队;后军负责全军的掩护、警戒及后勤保障等任务。 3.羽林:西汉武帝时选拔陇西、天水、安定、北地、上郡、西河六郡之良家子守卫建章宫,初称为“建章营骑”,后改称“羽林骑”,其意为“如羽之疾,如林之多”。隶属光禄勋,为皇帝之护卫。东汉以后,历代禁卫军亦常有羽林之名。 4.军户:指世代从军、充当军差的人户。东晋、南北朝时,士兵及其家属的户籍属于军府,称为军户。军户子弟世袭为兵,未经准许不得脱离军籍。北魏军户亦有用俘虏充当的。明代卫所军士,其子孙亦均入军户,世袭为兵。清代屯卫兵丁和充配为军的,亦称军户。 5.鸣金:古代军队行动中听到鸣金信号就停止前进。“金”先指军中作信号用的乐器钲,后多指锣。它与“刁斗”不同,刁斗是军中用于炊煮和巡更敲击的铜制锅。 (三)刑法 1.五刑:指中国古代五种轻重不等的刑罚。早期五刑的名称说法不一,自实行起略有变化。墨,亦称黥,在犯人面部或额上刺刻后涂以黑色颜料的刑罚,是早期五刑中最轻的一种。后与“流”(将犯人遣送到边远地方服劳役)相结合,称为刺配,宋代盛行。大辟,商、西周、春秋战国等时期死刑的通称,是早期五刑中最重的一种。隋代至清代将五刑定为笞、杖、徙、流、死(程度由轻到重)。其中“徙”是强制罪犯在一定期限内从事劳役的刑罚。 2.大理寺:南北朝到清代的中央审判机关。初设于北齐,隋时确立,其长官称大理寺卿,亦简称大理卿,掌审核刑狱案件。 3.三法司:中国古代中央政府中三种司法官员或司法机关的合称。汉代指廷尉、御史中丞和司隶校尉。唐代刑部与御史台、大理寺合称“三司”,其长官刑部尚书或侍郎、御史中丞和大理卿,称“三司使”。明清两代指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因重大案件由三司官员或三法司会审,明清两代亦称“三司会审”。 4.连坐:旧时因一人犯法而使有一定关系的人(如亲属、邻里或主管者等)连带受刑的制度,又称株连。 (四)科举(汉代征辟与察举,隋唐以后行科举) 1.明清科举简表 科别 内容 项目 乡试(秋闱) 会试(春闱) 殿试 考场 京城和各省城贡院(省城) 京城贡院(礼部) 皇宫(宫殿) 主考人 中央政府特派官员 礼部侍郎或钦差大臣 皇帝 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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