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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件网) 高三政治二轮复习 专题十一 民事权利与义务和社会争议解决 2025/05/07 2025 政气浩然 民事权利与义务 PART 01 考情分析 1.《法律与生活》的内容,始终贯穿着一条主线,即公民的民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这体现在所有者、家庭成员、劳动者、经营者、消费者等不同身份的主体身上,分析相关问题时,注意考虑对不同主体知识的运用。高考试题常结合司法实践中损害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具体案例,考查民事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社会争议解决方式等知识。复习备考时,要注意系统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同时,运用矛盾的对立统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等知识点,辩证分析公民的民事权利与义务。 考情分析 2.复习备考时,首先要系统把握合同、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的基本知识,其次要关注关于合同纠纷的热点事例,学会运用民法典中相关的法律知识分析和判断典型案例。 3.本部分内容中“民法的基本原则”“公民的民事权利”等相关知识,可与《政治与法治》中“人民当家作主”和“全面依法治国”的相关知识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考查。 一、区分各类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自物权) 他物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区别 侧重点 是完全的财产权 是不完全的财产权 是在他人财产上设立的 物权 权利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占有、使用、收益 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分类 国家所有(全民所 有)、集体所有、 私人所有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 设用地使用权、宅基 地使用权等 抵押权、质权等 所有权(自物权) 他物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区别 其他 不动产所有权的取 得应当依照法律规 定登记,动产所有 权的取得应当依照 法律规定交付 ①是为了取得物的使用价值。②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 ①是为了取得物的交换 价值。 ②抵押权的标的物通常 是不动产或动产,质权 的标的物通常是动产 联系 三者都属于民法典规定的物权范畴,都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物进行管理、支配 和享受物之利益的权利 深度学习 1.善意取得 (1)动产的善意取得:无权处分人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如果第三人在取得该动 产时是善意的,并且以合理价格受让、动产已交付,那么第三人就可以依法取得该 动产的所有权。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物品:盗窃犯罪所涉赃物、所有人不明的遗 失物、埋藏物、隐藏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等。 (2)价值较大的动产,如机动车、航空器、船舶等,其产权的取得、变更,通常 也需要依法办理产权登记。如果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机动车、航空 器、船舶等特殊动产的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仍是交付,产权登记不是必要的,进行产 权登记是为了对抗善意第三人) 2.关于用益物权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建造在该宅基地上的住房所有权转让的宅基地 使用权同时转让。 (2)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 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3)农村宅基地以及承包地被征收征用的,农民有权获得合理补偿。 (4)宅基地属于农村的土地,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在城镇买的地属于建 设用地,而不是宅基地。 陈某将自己在村里的一间自建房卖给了本村正在申请宅基地的村民王某,依法办理了过户手续。后来,王某因开办生态休闲农场急需筹钱,把该房屋抵押给了银行,同时把自己的汽车质押给了李某。王某想继续申请宅基地,但是被村委会拒绝了。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①陈某转让了房屋的所有权,但仍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 ②王某有房屋的抵押权,还清贷款前房屋所有权归银行 ③在质押期间,李某占有汽车但是不拥有汽车的所有权 ④王某不能继续申请宅基地,村委会做法是合法合理的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