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件编号3752674

8.3.2 紧急避险需权衡 课件

日期:2024-05-21 科目:政治 类型:初中课件 查看:13次 大小:1345313Byte 来源:二一课件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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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件18张PPT。紧急避险需权衡第八单元 与法同行8.3 学会防卫和避险 被告人:黑某,男,45岁,某客轮船长。  1994年10月1日,某客轮正在新加坡驶回广州的途中,突然遇到台风,船长凭自己多年航海经验决定抛弃旅客携带的大量贵重货物(达2百万元人民币),以减轻重量,保护广大旅客的生命安全。 法院判决认为,黑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创景设情 根据《刑法》第21条的规定,紧急避险就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方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我国的紧急避险不仅是公民的一项权利,也是公民道义上的一种义务,甚至在某些情况下是一种法律义务。紧急避险成立的要件具有前提条件和合法性条件。前提条件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必须是合法利益受到危险的威胁。所谓危险,是指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可能立即遭受危害的一种事实状态。危险的来源主要有大自然的自发力量、动物的自发性袭击、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人的生理或疾病的原因等。其次,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即实际存在的危险已经发生,尚未过去,才能实行紧急避险。否则,危险尚未发生或者已经过去,实行所谓的避险行为,则不是紧急避险,而是避险不适时。合法性条件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避险行为必须是为了使合法利益避免正在发生的危险而实施;其次,必须是危险不能用其他方法避免;再次,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所谓必要限度,即其所造成的损害必须是轻于所要避免的损害。   结合上述紧急避险成立的条件分析此案,我们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黑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除此之外,黑某的避险行为也并未过当,因此,黑某不负刑事责任。 某种危险迫在眉睫,自己或他人眼看就要受到伤害,如果要避免危险,就不得不损害另外的利益。如何应对这种情形,我们也可以在法律中找到依据。这就是法律上所说的“紧急避险”。 学习新知 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的含义紧急避险的构成条件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 本人或他人的合法利益免遭危险而采取 必须是面临着正在发生的实际危险 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采取 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1)因为各种“危险”的存在,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我们可以牺牲较小的利益来保护更大的利益。实施紧急避险要注意的问题:危险: a 来自自然的力量、 b 动物的侵袭 c 人的非法侵害行为 d 来自人的生理、病理原因。 时间紧迫 (2)紧急避险所保护的利益和所损害的利益,都是合法利益,但有大小之别。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当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孙某的行为是在两车即将相撞,车毁人亡的危险已直接威胁到孙某及满车乘客的危急关头,又没有其它更好的选择来避免这一危险的情况下实施的。这是在法律所保护的两个利益必须牺牲其中一个的情况下发生的,两个合法利益不能两全,孙某用牺牲一个较轻的合法利益的办法,保全了国家财产和全体乘客的生命安全这个较大的合法利益。这种行为是符合紧急避险的要求,对社会是有利的,因而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故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孙某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对被撞伤者,有关单位应妥善处理。 孙某驾驶满载乘客的公共汽车以25公里的时速行驶,当行到某大街时,迎面开来一辆高速行驶的失控的汽车,孙某为避免与失控汽车相撞,急忙向右打舵,将车开到人行道上造成撞伤一人的后果。孙某的行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案例分析(3)紧急避险是有限度的,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011年5月2日,刘某驾驶大货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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