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件编号12341466

河南省豫南省级示范高中联盟2021-2022学年高三下学期5月考前模拟四语文试题(Word版含答案)

日期:2024-06-26 科目:语文 类型:高中试卷 查看:55次 大小:219163Byte 来源:二一课件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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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豫南省级示范高中联盟高三下学期联考四 语文 本试卷满分150分,考试时间150分钟。 注意事项: 1.答卷前,务必将自己的姓名、考籍号填写在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 2.答选择题时,必须使用2B铅笔将答题卡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擦干净后,再选涂其它答案标号。 3.答非选择题时,必须使用0.5毫米黑色签字笔,将答案书写在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 4.所有题目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在试题卷上答题无效。 5.考试结束后,只将答题卡交回。 一、现代文阅读(36分) (一)论述类文本阅读(本题共3小题,9分)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下面小题。 百余年前,严复在译介西方法学文献时,敏锐地意识到中西方语言中“法”概念上存在的重大差异:“西文‘法’字,于中文有理、礼、法、制四者之异译。”当代学者普遍认识到,中文概念上的“法”限于律令等规则条文,这与罗马法等西方概念的多元涵盖性判然有别。 在价值意涵层面,中国古代“法”的概念在本体的正当性方面并不着力措意。先秦法家和部分道家论述中,“法”普遍被喻为绳墨、权衡、规矩、度量等规制工具,实证工具主义的特质突出。汉初成书的《文子 上义》提出:“法制礼乐者,治之具也,非所以为治也。”此说为史迁和班固改造后沿袭。由此以降,中国的“法”概念具有突出的实证规范性和工具性的意涵。相比而言,在罗马法的古典时期,“法”具有更强的价值意涵。罗马法虽然不注重抽象归纳、具有明显实用主义倾向,但法学家们对法与正义、法的理性、法的精神等自然法主题有所关注。同时,在实践中,古罗马法学家们将自然法注入形式法的实践中,使“法”与“正义”实现内在的统一。 中国早期文明中并非没有对法的正当性关怀。中国先人更多地将正当性的价值内涵赋予更具有涵摄力的“礼”,因为礼具有根本制度、具体规范仪节和评价人物事件标准等多层意义。可以说,罗马“法”的价值内涵,在类似时代的中国更丰富地体现在对“礼”正当性证成中,而中国的“法”则主要呈现出工具实用的价值面相。 中国传统中“法”的概念、价值意涵,相当程度上可以从法律人的角度进行解释。在特定的社会阶层和权力结构中,法律人群体所具有的地位和作用对“法”产生明显影响。在集权体制下,秦和西汉前期的法律人主要是中央司法官,他们都具有明显的官僚性,总体上是皇权的附庸。西汉中期儒学兴起后产生的士大夫阶层获得相当大的话语权,形成一定程度上可能抗衡和制约皇权的稳定力量。他们推动了礼法合流过程,在实践意义上改变了“法”的运行状况。但他们着力于建构“礼”的体系,关注点在于更广义的意识形态层面,律学只是经学的附属和延伸,未形成“法”的独立知识体系,因此也没有形成专门的职业群体。 而在古罗马,共和制和元首制前期的法律人主要包括执法官、论辩人和法学家,普遍具有贵族或骑士身份,有足够的政治影响力和知识话语权。在共和制时期,哲学家、演说家和法学家是同一群体。他们利用自己的知识优势和话语权,借助希腊的论辩术和逻辑学,将“法”打造为涵摄力丰富的概念,并在相当程度上建构起对“法”的控制权。在这个意义上,古罗马的法和法学具有意识形态的意义。 法律职业群体的形成及其权力,是社会阶层和政治权力结构的反映和结果,并进而产生对“法”的不同理解和运作方式。同时,制度形成后,基于路径依赖而产生的文化连续性,使因果要素的作用关系更为复杂。即使作为基本动因的社会阶层和权力结构发生一定程度的变化,如果不形成颠覆性变革,法律职业群体的地位、作用及法的运行也只会产生渐变,甚至有些方面仍延续固有形态。 (摘编自王志强《中国传统中的“法”与法律人———中西早期帝国的比较》) 1. 下列关于原文内容的理解和分析,正确的一项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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