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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单元 综合探究 家庭生活 法律守护 教案-2023-2024学年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
日期:2025-04-24
科目:思想政治
类型:高中教案
查看:2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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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二一课件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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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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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编
综合探究 家庭生活 法律守护 一、理论基础和依据 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这种结合形成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夫妻关系。家庭是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同居的亲属团体。婚姻是家庭成立的前提和基础,因婚姻产生婚姻关系,因家庭产生家庭关系,婚姻家庭关系是民事关系,受民法调整,法律守护家庭生活。 在家庭成员间的各种关系中,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最为密切。 父母对子女的义务: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师,对子女不仅有抚养义务,也有教育义务。父母必须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赡养父母,要求子女经济上供养父母、生活上照料父母、精神上慰藉父母,照顾父母的特殊需求。赡养父母,要求子女尊重、体贴父母,不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使父母幸福安度晚年。 公民取得继承权的根据有两种:一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称为法定继承,即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获得继承权。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此外,法律也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二是基于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称为遗嘱继承。遗嘱继承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人。 结婚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行为。结婚的条件和程序是:结婚必须符合的条件,包括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符合一夫一妻制。关于结婚的禁止性规定是: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结婚登记必须履行登记程序。关于离婚的条件和程序是:当事人既可以协议离婚,也可以裁判离婚。协议离婚要求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就子女及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之时起,解除夫妻关系。凡由人民法院管辖和处理的离婚都是裁判离婚。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是夫妻关系的核心。夫妻平等意味着夫妻在生活中平等行使权利,平等履行义务,共同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夫妻人身关系平等,强调夫妻双方的人格独立,需要夫妻双方自由平等、相互欣赏、互谅互让。夫妻间的财产关系与夫妻双方的人身关系密不可分。夫妻财产主要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它是适应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而出现的,在社会生活中具有人口再生产、组织经济生活和教育等社会职能。 人口再生产的职能。人口的生产和再生产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人口的再生产职能是家庭的基本职能,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婚姻家庭,是人口再生产的社会形式。宏观上的社会人口再生产,在微观上是通过婚姻家庭的生育、养育行为实现的。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恩格斯提出了较为完整的“两种生产”理论:根据唯物主义观点,历史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到底是直接生活的生产与再生产。但是,生产本身又有两种。一方面是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自身的生产,即种的繁衍。一定历史时代和一定地区的人们生活于其下的社会制度,受着两种生产的制约;一方面受劳动的发展阶段的制约,另一方面受家庭的发展阶段的制约。 组织生产和生活的职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私营企业等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具有重要的生产经营职能。同时,作为组织生活消费的经济单位,家庭仍然是社会分配与个人消费之间的中介,为其成员提供衣食住用行等基本生活需要。家庭作为经济单位的状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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