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田径类运动的裁判规则 教学目标 1、通过学习使学生基本掌握和理解竞赛裁判法2、能够制定田径运动会竞赛规程,掌握编排田径运动竞赛日程的规律与方法。 教材分析 重点 裁判法 难点 各项目的具体裁判方法 课的内容 教学方法 田径运动竞赛的裁判工作是田径运动竞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裁判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着竞赛的进程、运动员的比赛情绪和技术水平的发挥。对裁判员的基本要求是:掌握田径比赛规则和方法,在裁判工作中做到严肃认真、公正准确、谦虚谨慎、团结协作,尽心尽力地完成裁判工作任务。一、 田径运动竞赛前的准备工作 为保证田径运动的顺利进行,裁判组应在竞赛组领导下,做好下列赛前准备工作:(一)组织和培训裁判队伍根据运动会的规模选聘裁判员;对裁判员进行思想动员与明确分工;学习竞赛规程与规则;研究裁判方法和进行现场裁判实习。(二)召开各种会议1、全体裁判员大会2、裁判小组会议3、主裁判会议4、领队、教练员会议 (三)做好裁判器材和用具准备(四)做好比赛场地和器材的检查二、田径运动竞赛的主要规则基层田径运动会执行规则应从实际出发,参照中国田径协会审定的《田径竞赛规则》,在领队、教练员会议上说明有变动的部分。(一)田径比赛通则1、参加比赛的运动员必须佩带号码布,否则不得参加比赛。(除跳高和撑杆跳高以外,其他项目必须在胸前和背后佩带两个号码,且必须与秩序册中一致。如采用终点摄影装置,短裤侧面须带胶带式号码。)2、在径赛分道跑和部分分道跑项目的比赛中,运动员应自始至终在自己的分道内跑进。(下列情况除外:运动员在直道上跑出自己的分道或在弯道上跑出自己分道的外侧分道线,未从中获利,也未阻挡别人。)3、径赛运动员挤撞或阻挡别人而妨碍别人走或跑时,应取消其比赛资格。在比赛中如发生此类情况,有关裁判长有权命令除被取消资格以外的运动员重赛。如发生于预赛,可允许任何由于受推或阻挡而受到严重影响的运动员参加下一赛次的比赛。在田赛的某一次试跳、试掷中,因故受阻的运动员,有关裁判长有权给予其重新试跳、试掷的机会。(不管是否存在取消比赛资格的情况,在特殊情况下,裁判长如认为重新比赛是公正和有理由的,可下令重赛。)4、如果一名运动员参加一项径赛和一项田赛或多项田赛,则有关裁判长每次可以允许该运动员在某一轮的比赛中,或在跳高和撑杆跳高的每次试跳中以不同于赛前抽签排定的顺序进行试跳(掷)。如果该运动员后来在轮到他试跳(掷)时未到,一旦该次试跳(掷)时限已过,则应视其该次试跳(掷)为免跳(掷)。5、在所有的田赛远度项目中,记录测量距离的最小单位均为0.01米,不足1厘米不计。6、各项竞赛名次判定与成绩相等时的处理办法(1)径赛项目:a.判定运动员到达终点的名次是以运动员躯干(不包括头、颈、四肢)的任何部分抵达终点线后沿的先后顺序为准。以决赛成绩判定该项目最后名次,而不是以预、次、复赛的成绩来判定。b.如遇两人或两人以上成绩相等时,采用下列方法解决:在任一赛次中,按成绩录取进入下一赛次时出现成绩相等,则终点摄影主裁判应考虑有关运动员的1/1000秒的实际时间。如果成绩依然相等,则有关运动员均应进入下一赛次。如实际条件不允许,则应抽签决定进入下一赛次的人选。c.决赛中出现第一名成绩相等,有关裁判长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这些成绩相等的运动员是否重新比赛。如该裁判长认定无法安排重赛,则成绩相等的运动员名次并列。其他名次的运动员成绩相等时,按并列处理。当使用手计时出现成绩相等时,应根据判读的1/100秒成绩处理。(2)田赛高度项目的名次判定与成绩相等时的处理方法:a.每名运动员应以其最好的一次试跳成绩,包括因第一名成绩相等而进行的决名次赛的试跳成绩,作为其最后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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